执业医师法关于收受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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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是好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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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医生收红包是否犯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病人感谢红包不犯法。据了解,医护人员收受“红包”情况比较复杂,有普通的医患之间的人情往来,也有患者担心医疗服务质量被逼无奈而“上供”的,还有医护人员威逼索要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负责人认为,医生收“红包”应该区别对待,有的不给“红包”就不好好看病,这实际上比开处方、拿回扣更恶劣。在客观上,这也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如果法律对此视而不见,不作干预,就会导致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当然,如果只是病人看病后的感谢,医生主观上也没有索要红包,那就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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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发棒在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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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自己跟我说他叫妖怪

法律分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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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的眼神是我焚心难忍

根据对国家法律及司法解释和律师案例经验的了解,医生收受红包,从法律角度上看待,是不是等同于受贿,如何界定是违反行政规定还是犯罪,历来有争议,整理出以下相关内容,以供参考:一、收受巨额红包的区别1、医生收红包后,提供优于其他患者的待遇,如提前获取住院床位、提前手术等;2、医生收红包后,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并没有特殊照顾患者。第一种情况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如果再加上“数额较大”,那么收红包的行为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而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条件,而不能按犯罪处理。当然这种行为会因违反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有相关行政处罚。二、收受巨额红包的罪名之争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8]33号)第四条规定如下:“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医生涉案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医务人员”、涉案行为是利用行政管理上的便利还是“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是对涉案行为定性的关键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进一步明确“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医院作为国有事业单位,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科室主任一般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技术创新及医疗耗材采购等行政管理工作,负有对该科的“领导、管理”等职责,符合法律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具备适格的受贿罪主体。如果行为人是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则其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对于行为人既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又具有医生处方权,收受巨额回扣的,要审查非法获利行为是基于开处方的专业技术便利,还是基于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从而适用相应的罪名。倘若以上两种便利因素均存在,则应对行为人按照想象竞合犯论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三、关于职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职业禁止条款对于惩防贿赂犯罪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贿赂犯罪的行为人进行职业禁止,能够减少其反复犯罪的机会,实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职业禁止的实施直接剥夺了贿赂犯罪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的权利,增加了贿赂犯罪的成本,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震慑效应,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从根源上净化相关行业生态。以上列举若是觉得有所帮助,请顺手点击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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