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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头是很像牛逼
回答1执业医师开诊所需具备的条件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执业医师开诊所需要准备的材料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拟开办私人医疗机构的法人,应向当地卫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预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或登记证明;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3、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6、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7、选址报告;8、场所使用权报告;9、《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
作业是我敌人
不能!国家规定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必须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五年以后才可以向国家申请开诊所。不过,如果助理医师是在偏远的农村,医疗条件匮乏的地方国家是允许的。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诊所与学历无关只与职称有关。
我只知爱我的他会发光
我劝你还是打消开个体诊所的想法,我就是开个体诊所的,我都后悔死了干上这行,赚钱虽然比医院多了,但自由也没了,一天到晚除了看病还是看病,开上店了关门去玩又舍不得,真是烦透了,而且现在医患关系紧张,你开诊所的过程会碰到很多无理取闹的人.还是在医院好点,现在医院工资也不底,又稳定,又有休息日,你干嘛出来受这份罪.
我咬你你咬我
我考取执业医师证后,想自己开诊所,需要什么条件? 医师资格证是通过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后,由国家卫生部统一发放的,属于医疗技术方面的认可,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证书永久有效。医师执业证书,是由当地卫生局发的,表示允许你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你的行医范围,这是一个行政方面的认可。如果你犯了什么问题,可以吊销你的执业证的。如果换了医院行医,还必须重新换执业证。医生要行医必须先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再携带医师资格证到自己工作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两个证都拿到,才有资格行医。&特别推荐&:QQ:112-082-82我就是找的他们 速度和服务质量都挺好的一站式服务,没医师证 难 我懂的!
小年轻
、申请人条件 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符合本市、本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1、在选址2-3公里范围内,无重复的医疗机构 2、设置科目以“拾遗补缺”为原则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手册》不同类别诊所的具体要求 四、有合适的、符合条件的场所 1、持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2、有选址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设医疗机构的证明 五、有必要的资金 注册资金到位,应有与其开展医疗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保证 织梦CMS 六、符合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
是你教会我如何遗忘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北京才众。同时附: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六)具有常住户口。(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八)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