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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若只初见
回答首先开办私人药房和执业医师证没有直接关系,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1)目前符合要求的人员配置情况:城区药店应配备不少于2名药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乡镇药店应配备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人员;设在行政村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药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者经过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至少有一人是执业药师。执业医师是不可以经营药店的,除非在正规医院离职才可以。如果开药店的话,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责任人必须拥有执业药师资格,如果不具备,那么可以选择雇佣一个拥有药师资格证的人。执业医师证开诊所可以,开药店还是需要执业药师证的。可以考的。到药店买药,有些药是处方药,必须有坐堂医生开方才允许销售的,否则是违规的。所以药店必须配备有执业医师,执行医师必须具备有执业医师证,才有资格看病开具处方的,否则是违法的更多2条
前方无爱
法律分析:药店坐堂行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具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3、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4、并对坐堂中医师的资质要求,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如药店不具备以上条件进行坐堂行医的,会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在你眼中我不过是路人
该种情况属于无证经营医疗部门,扰乱社会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扩展资料:相关案例:2013年8月的一天早上,易先生起床后觉得有些头晕脑涨、恶心发热,便来到了附近一家诊所,并向诊所医生王某说明了自己的症状。王某给其测了下体温和血压后,诊断易先生是中暑。随后,王某给易先生进行输液,并开了药品口服。当天中午,易先生输完液后,按王某嘱咐回家休息并服药。可没过多久,邻居听到易先生在屋内发出微弱的呻吟声,进门查看,发现他已是口吐白沫,奄奄一息。邻居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并设法找到了为其诊治的王某。王某赶来后赶紧为其进行抢救,注射了强心针,可易先生还是不幸离开了人世。王某见状逃之夭夭,但不久就被警方抓获。后经法医鉴定,王某在不了解病人确切病因的情况下,错误地给予输液治疗等措施,耽误了易先生的最佳医治时期。而易先生本身患有心脏器质性病变,王某用药错误,注射的药物也加剧了易先生的死亡过程,最终导致易先生缺血性心源性猝死。经查,王某既没有《医师资格证》,其所开的诊所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非法行医。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无证无照私开诊所 黑医生致病人死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七夕之后是鬼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