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不配合医保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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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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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旦查实执业药师挂证者,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对外公示。在不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2.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4.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5.《通知》还提出,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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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有南风起

【导读】公安民警也开始查药店了,湖北省公安、药监、医保联合查药店,这是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平安荆楚行动”专项行动而展开的工作,公安参与其中,也是为了加强对辖区药店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公安开始查药店:虽然公安部门不专职检查药店,但在药店检查中的表现也相当专业。检查中,派出所民警详细查阅了药店的药品购销台账,要求药店负责人对药品进货、销售过程进行全程登记,并向药店负责人进行教育引导,提醒和教育药店销售人员要严格落实进门人员体温检测和实名登记制度,严格场所每日清洁消毒制度,严格行业标准化操作流程制度;严禁销售非正规渠道的医疗防疫用品,严禁回收二手防疫用品,严禁销售阶段性禁售药品和保健品。民警强调,群众对于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的需求量依然很大,作为药店,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对全社会负责,不可违法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同时,民警还对药店的消防器材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提醒负责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虽然“平安荆楚行动”是湖北省公安厅在全省开展的围绕保障疫后社会经济恢复,紧盯严打突出违法犯罪、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公共安全隐患排查、保障服务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大行动,涉及多方面,药店仅仅是其“药”方面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公安民警在药店检查中也展现了其专业性。药监联合公安查药店:虽然公安查药店不是新鲜事,但现在公安好像越来越多的介入到药店检查中。安徽省药监局发布了《安徽省药品飞行检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指出,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开展飞行检查。也就是说,以后药店飞检,来的可能不只有药监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可能有公安机关的警察、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或者法院的法官等。《办法》还指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直接立案查处,也可以按监管职责指定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跟踪督导查处情况。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飞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立案查处。飞行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负责立案查处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药监部门联合多部门开展药店飞检工作后,一旦发现药店有违法行为,将直接联合办理,立案查处,检察诉讼等可能直接“一条龙服务”。药监局将联合医保局查药店:近日陕西省药监局、医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自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6月底,涉及中选药品的药品配送企业、相关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和违反医保有关政策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分别报省药监局及相关分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区)医保局。而从7月开始,为期三个月,省药监局及各分局、省医保局及各市(区)医保局组织将联合对辖区内中选药品开展集中检查。目前,各省市针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联合检查仍在如火如荼的展开。2020年5月,按照《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和《关于金山区开展“打击欺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金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医保局就对辖区内零售药房开展了专项检查。本次检查共出动50余人次,组成12个检查组,共检查了22家零售药店,重点对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药品采购与验收、药品储存养护、药品销售管理等内容开展检查。事实上,一些区域多部门联合检查药店去年就开始了,例如,2019年7月15日,阜阳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医保部门就自5月起,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飞行检查。阜阳市市场监管局共检查药店672家,其中查处13家,责令限期整改154家,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3家,企业主动核减经营范围113家,主动歇业26家,主动注销药店11家,主动注销执业药师190人,而阜阳市医保局,则共检查定点零售药店481家,约谈医保定点药房4家,暂停17家医保定点药店的医保结算协议,解除1家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结算协议。同时,对其他问题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13起查药店的越来越多了:其实,疫情期间,药店作为抗疫“前线哨点”,已经受到了各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公安机关、检察院、城管局等都对药店的药品和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质量、是否哄抬物价、是否囤积居奇、是否合规经营等进行频繁的检查,对防疫政策的落实进行严密的监督。仅在疫情期间,类似上述情况已经有太多案例。从案例可以看出,药品零售行业的跨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正在建立,而这种联合检查、或其他部门发起查药店行动,可能成为今后的常态。没想到,公安不仅能办案,还能查药店购销台账,能查防疫政策落实情况,能查非法防疫用品,还能查消防器材和监控设施,可以说是又全面又专业。查药店的相关职能部门越来越多了,这对药店的经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密集的监管和检查之下,开药店可能也越来越难了,为了安全地应对检查、健康发展,药店还是要想办法在合法合规经营上下功夫,切记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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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星

取消违纪, 128..795..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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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间是银河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标准控制,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三条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度、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医药管理局及省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知其到当地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三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药师,由省级医药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 第四章职责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条凡各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药品流通部门,均应配备执业药师负责有关业务工作,执业药师必须对药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执业药师必须熟悉《药品管理法》等医药法规、条例,带头执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各种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执业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注意国内外医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掌握最新的药学知识和先进的医药技术,以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执业药师有权参与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各环节的标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制订及对违反各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规的部门领导的决定或意见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五条一个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正式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执业药师岗位工作规范,对必须有执业药师上岗的关键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按规定须有执业药师任职的岗位,必须由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充任。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执业药师的上岗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对违反工作岗位规范者要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现已在须有执业药师任职的岗位工作,但尚未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者,必须调离岗位,另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取执业药师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收回其证书,并建议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对执业药师违反《药品管理法》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单位应如实上报,由主管的医药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当地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停职检查; (四)注销其注册,并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执业药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三十一条注册管理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中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应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执业药师资格,同时也获得主管药师技术资格。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职务。 第三十三条在本规定发布以前已担任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在本规定发布以后,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是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四条军队系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三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人事部。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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