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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一种伤风败俗之气
您好,执业药师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表明持证人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的注册资格。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各类考生报考细则 (一)本科学历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条件 (1)2006年8月31日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2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 (二)大专学历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条件 (1)2005年8月31日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两年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2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 (7)《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两年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大专学历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条件 (1)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高等学校医学专业大专学历,并已经转正; (2)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2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 (7)个人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复印件(加盖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公章,主办人签字); (8)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中专学历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条件 (1)2002年8月31日前,具有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2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 (7)《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连续从事执业助理医师工作满五年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中专学历取得医士任职资格的报考执业医师 1、报名条件 (1)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中专学历,并已经转正,且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 (2)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后,连续从事医士工作满五年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2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 (7)个人档案中的《转正定级表》复印件 (加盖人事档案管理公章,主办人签字); (8) 转正后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的《年度考核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98年6月26日前)原件及复印件。 (六)大专、中专学历报考执业助理医师 1、报名条件 (1)2006年8月31日前,具有医学专业大专、中专学历; (2)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 2、提交材料 (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2张小二寸正面免冠近期彩照。 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欢迎向158教育在线知道咨询提问
夕遇一人白首泽择一城终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标准控制,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三条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度、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第二章 考试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第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条 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 注册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医药管理局及省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知其到当地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第十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药师,由省级医药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第四章 职责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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