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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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智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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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身权、履行职务权、诉权、其他权利义务: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进行导游活动佩戴导游证的义务、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与民族尊严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习俗的义务、严格履行接待计划义务、履行告知和警示义务、不违规买卖物品及索要小费义务、诚实守信不欺不强迫消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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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不良

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人都有他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人格尊严权

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是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等。人格权与身份权合称“人身权”。

案例分析:① 湖南某旅行社全陪导游王某带团到西双版纳旅游,在计划就餐点就餐时,有一团员对服务小姐进行,被王某制止,结果遭到漫骂和殴打。

② 某旅行社组织出境游,到泰国时,有游客要求到色情场所看表演,遭到全陪马小姐的制止,回到宾馆,此几名游客要求马小姐补偿“春光损失”,让其表演脱衣舞。

③ 旅行社为导游和领队买保险,也应引起关注。

调整变更计划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经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此权利的实施需满足4个条件即:

① 在旅游活动中(旅游活动前、后不存在此问题);

② 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如瘟疫、洪水、雪崩等);

③ 多数旅游者同意(书面或口头形式)

④ 立即报告旅行社(得到旅行社的认可)

案例分析:导游能否变更旅游行程?(案例库15)

申请复议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诉讼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但根据《行政诉讼法》,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都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导游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导游证、暂扣导游证、拒颁导游证、停团检查等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导游“9S”的要求)

① 导游基础:Study(学识)+Skill(技巧)+Standard(规范)

② 接待过程:Smile(微笑)+Sincerity(诚恳)+Service(服务)

③ 合格标准:Speed(速度)+Safety(安全)+Satisfaction(满意)

黄山:忠—苏武牧羊;孝—介子背母;礼—文王下车;义—关公送曹;智—孔明借东风等。

佩带导游证(法定义务)

实施佩带导游证,便于旅游行政管理和游客的识别性。违者,第一次责令改正;第二次罚款500元以下;

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违者,责令改正、处1000元—30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况严重者,吊销导游证并公告。

案例分析:“遭遇非法旅行社,旅游者怎么办?”(案例库22)

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违者,不但导游遭到处罚,而且旅行社也应承担“管束不严”之责任。

遵守职业道德

导游人员应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生活习惯。在讲解中,为活跃团队气氛,可讲笑话,但应把握“度”,切忌掺杂淫秽语言和故事。

严格接待计划,不得擅自中止导游

“中止导游”不同于“终止导游”,也不同于“中断导游”。

案例分析:“遗漏游览景点,赔偿如何计算?”(案例库10)

真实说明和警示义务

案例分析:“游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是否赔偿?”(案例库18)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遵守“小费”的“四不”原则,既“不索要、不暗示、不讨价还价、不拒绝服务”。

不得欺和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胁迫旅游者消费

案例分析:“旅游购物,质价不符,责任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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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橘

简介旅行社在进行旅游经营活动中,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规定,有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旅行社有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促销和组织旅游招徕活动的权利。旅行社可根据特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和开展旅游业务促销活动,组织招徕和接待旅游者,但所有这些旅游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旅游广告,不能以任何欺诈手段取旅游者。(二)旅行社有权与任何旅游团体和个人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应本着公平、自愿、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共同协商并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旅行社要按照双方签订旅游合同所约定的项目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三)旅行社有权向被提供服务的旅游者收取合理的服务费。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综合配套的各项服务,有权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报酬,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四)旅行社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安排旅游活动,确定旅游时间、旅游线路及游览方式等。(五)旅行社有权向因未按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游活动的旅游者收取违约金,有权向因旅游者自身行为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提出索赔要求。义务(一)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旅游者提供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质相符。(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旅行社应给予赔偿。(四)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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