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变更申请在哪儿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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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有关专业部门。
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移送。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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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阿婆曾经也是一朵花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中国建造师网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二)、(三)、(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要求办理。
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申请注册的,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有关专业部门。
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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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婚纱红地毯我和他白西装红地毯我和她

变更注册方法:
(一)申请人须在线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表中带“*”的项目为必填项,没有内容的
填写“无”,填写完成后提交打印。打印统一用A4纸,打印完成后申请人应签字确认,以示对所
填写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在本省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注册初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注册初审机关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住房和城乡核准,同时上交申请人的注册证书。
(三)跨省变更执业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向原聘用单位所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递交第(一)、(四)项申请材料;
原聘用单位所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同意转出后,再向现聘用单位所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递交全部
申请材料;
现聘用单位所有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和城乡核准,同时上交申请人的注册证书。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
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证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或研究的证明、所在院校
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七)对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可不提供以上四、五、六项,只需提供第一、二、三项,
以及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书和更名后的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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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把心还给我可好

注册还是注销?注销是不用多麻烦的
下面是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登录中国建造师网()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或北京建设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上进行填报,打印相应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初始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

3、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6、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聘用企业将审核后的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区、县建委。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变更注册提交: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机关户籍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增项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二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重新注册提交:

1、申请人本人签字确认的《二级注册建造师重新注册基本信息》;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材料要求: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2、3、4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提交以下材料: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7-1)》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4、申请注册证书污损更换的,需提交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注销注册提交: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原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规定》第十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书》,并将申请材料转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区县建委初审

标准:

(1)申请人持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申请人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咨询资质的法人单位(该单位工商注册地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未发现申请人存在《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22]1208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报市建委。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10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5个工作日

(三)市建委复审

标准:符合《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京建科教[2022]1208号)的有关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对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

涉及水利、电力、公路专业的,移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复审。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5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3个工作日

(四)决定

标准:同标准岗位职责及权限: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4个工作日,注册证书变更、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1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准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将审批结果在北京建设网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进行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对准予变更注册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书》和有关文书,并在10日内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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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遇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规定,变更注册要求如下: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本省级或部门)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

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

修改的网上变更信息。

五、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同时完成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

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

参考资料:中国建设工程造价协会-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

百度百科-注册造价工程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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