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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暖亦满
摘要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04商务标规定下浮率违法吗您好,很高兴为您答疑哦,请您稍后这边律师看一下问题哦。技术标的案列要求和所投标不相关中标书约定下浮违反了 招投标法。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投标报价下浮技巧:第一、不平衡报价法第二、突然降价法第三、增加建议法第四、多方案报价法等方法第五,应结合工程投标对象与实际第六,合理选择方法这是下浮率的标准感谢您的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甲方招标商务分30分,但是规定下浮范围,违法吗《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再约定是违法的属于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还没投标,现在还在招标中那就要参考行业标准了投标报价下浮率为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广告项目规定1到10%不可以超过这个范围感谢您的咨询,祝您生活愉快
空心小白菜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或者以书面形式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我溺海身亡你在欢笑
依、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所以是属于废标。 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在你的叙述中没有递交也就没有撤回一说。 贰、其他招标项目也有类似规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投标书,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是投标书的一部分,也应当自行失效,不能被没收。 综上所述,保证金是可以拿回来的
遗失在秋天的心
我来回答你:
首先具备招标的前提条件和手续,如规划用地许可,初步设计文件已完成,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已确定,且符合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招标文件的批准和备案,找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建设局。
确定招标方式,如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一般企业招标只能采用公开招标。
编制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企业如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自行组织招标。如不具备规定条件,则需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发布招标,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对潜在招标人进行资格。
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确定中标人,并进行备案与公示。
发出中标书。
与中标人订立工程施工合同。
整个招标和投标步骤以及一些重要的事项已经列明了,如你对某一个步骤还不够了解,可以百度私信给我,留下你的QQ,我们详细交流。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轻描淡写我要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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