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批造价师名单

绾袖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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棱角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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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2022年10月,经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增挂“山西冶金技师学院”校名,是山西省首批技师学院之一。2022年8月,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学校从太钢集团公司分离出来办学,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注册为“山西冶金高级技工学校”。

学校总部下设冶金系、机械系、电工电子系、计算机系、文化旅游系,开设技师、高技、中技三个层次共29个专业。



扩展资料

1、在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技能大赛中,学校连续五届取得了奖牌总数第一的优异成绩。2022年9月山西省第四届技工学校技能大赛我校荣获六个比赛工种全部奖项:焊工、电工团体第一,个人第一;计算机维修工获团体第一;汽车修理工获团体第二;车工获团体第三;钳工获团体第四。

2、2022年11月,一名学生代表山西省参加第二届全国数控技能大赛,获得山西第一、全国第九的好成绩;2022年11月,我校七名学生代表山西省参加全国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大赛,焊工获全国个人第二、第七名;电工获全国个人第十一、第十六名。

3、学校连续九年保持了“省级文明单位”荣誉,连续十三年保持了“太原市文明单位标兵”的称号。2022年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被太原市人民授予“园林化标兵单位”。

4、2022年,学校被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同年,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首批列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机电项目)”。2022年被山西省品牌协会授予“山西省技能人才培训行业首选品牌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 山西冶金技师学院官网-集团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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绾袖清风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和,确保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关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人事部、劳动部关于《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核)、控制及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人事部和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负责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计划和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对考试进行、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凡中华人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六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四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五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三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二年。  第九条 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第十条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取得证书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或部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工程师岗位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机构核发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备案。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亡。  (二)服刑。(三)脱离造价工程师岗位连续二年(含二年)以上。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造价工程师岗位的工作。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的权利。  (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  (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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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书枯墨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简介
  英文名:Ll 2 Certified Metlogy Engineer。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质检、人事部负责指导、和检查。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报名条件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办法另行制定。

  科目题型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5个小时,分2个半天进行。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注册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中对于考试合格人员所取得证书注册规定如下:
  注册
  第十五条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质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工作。
  第十七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省级质量技术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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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别来我就无恙

不是考的,是评的,具体见以下: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根据《中华人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简称“”)制定颁布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简称“等级标准”),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到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期限进行。
第二章 审批权
第五条 等级称号审批权实行授权、分级。
第六条 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
第七条 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和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只限于授予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相应等级称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只限于授予本内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授权其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审批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运动员在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中取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包括《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
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或获奖证书及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运动员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由运动员所属单位提交审核、审批单位申请等级称号。
第十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申请程序:
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军事五项除外),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报有关运动项目中心;有关运动项目中心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连同《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审核表》报审批。
申请军事五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审核,审核合格加盖公章后直接报审批。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一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审批;
(二)申请二级运动员,由运动员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地(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审核审批授予
第十九条 审核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审核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运动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条 审批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一)拟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的,在官方网站公示;
(二)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在审批单位辖区或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二条 已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名单,在官方网站公布。
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内公布。
授权的其他审批单位已授予等级称号的二级运动员名单在本单位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其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案。

证书
第二十四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获得相应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五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国际级运动健将证书和运动健将证书由发放。
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证书由授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授权的审批单位发放。
第二十七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检查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不定期对等级称号审批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从事运动员技术等级有关活动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级机关应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对违反(一)至(四)项的审批单位,上级机关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根据整改情况,上级机关作出恢复审批权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提供虚假材料的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裁判员和竞赛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审批单位及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或者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等级称号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三十四条 审核、审批、授予等级称号或实施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修订。
各项目等级标准的赛事名称应当明确、清晰,具体比赛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授权的审批单位依据本办法,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包括具体授权单位、等级称号申请程序等内容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办法实施细则》,报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不适用、澳门、地区和外籍运动员。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日国家体育颁布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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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兽散

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报考条件
第五条凡拟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满一年。
报名方式,需通过河南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H)下载填写打印好的《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报所在市工程造价协会批准。
第六条全省造价员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由河南省注册造价师协会负责,统一安排,统一培训科目,统一提供教材。各培训单位须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培训申请书》报省造价师协会审批。
凡未经省造价师协会审批的单位所从事的培训,将不得参加全省统一资格考试。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原贝Il E每年6月上旬举行一次,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应用知识。考试工作由省注册造价师协会统一组织命题,统一评卷,统一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八条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划分为:
(一)建筑工程(包括装饰工程、市政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防腐保温工程。
有关其他专业的设定,由省造价是协会根据需要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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