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如何应对事故

太过刺眼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19179

首页> 监理> 监理工程师如何应对事故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你我相约桥下见

已采纳

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来源:考试大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
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
二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采集者退散
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
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质量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
三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1、有关的设计文件 来源:考试大的编辑们
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它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质量事故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质量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质量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属于这类文件、档案有:
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
2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
3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4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
5质量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
6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各类技术资料对于分析质量事故原因,判断其发展变化趋势,推断事故影响及严重程度,考虑处理措施等都是不可缺少的,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相关的建设法规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建筑法》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工程质量及质量事故处理有关的有以下五类。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方面的法规
《建筑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规定》等。这类法规主要内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的等级划分;明确各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各级企业所能承担的任务范围;以及其等级评定的申请、批准、升降等方面。
2、从业者资格方面的法规
《 建筑法》规定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如《中华人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这类法规主要涉及建筑活动的从业者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注册等级划分;考试和注册办法;执业范围;权利、义务及等。
3、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以及国家对建筑市场的活动。如《中华人合同法》和《中华人招标投标法》是国家对建筑市场的两个基本法律。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主要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环境,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提高建设水平。例如《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是防止恶性杀价竞争,导致偷工减料引起工程质量事故。《合同法》明文“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对违反者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销资质证书,这均是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质量,防止因操作人员素质低造成质量事故。
4、建筑施工方面的法规
以《建筑法》为基础,于2022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于年发布《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于1991年发布《建筑安全生产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规定》,于1995年发布《建筑装饰装修规定》,于2022年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机构工作指南》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和文件。主要涉及到施工技术、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施工机械设备和建设工程质量。它们与现场施工密切相关,因而与工程施工质量有密切关系或直接关系。
这类法律、法规文件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特点是大多与现场施工有直接关系。例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了现场监理工作的内容、深度、范围、程序、行为规范和工作制度。
特别是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建筑法》为基础,全面地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质量责任和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强。它不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具有指导作用,而且是全面保证工程质量和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依据。
5、关于标准化方面的法规
这类法规主要涉及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经济标准和标准如建设程序、设计文件深度、企业生产组织和生产能力标准、质量与质量保证标准等。
2022年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是典型的标准化类法规,它的实施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提供了技术法规支持,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实施的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判定责任方的重要依据。
▲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监理工程师应熟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基本程序,特别是应把握在质量事故处理过程中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如教材127页图6-2所示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质量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 考试大论坛
2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3组织技术鉴定。
4明确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次要责任单位,承担经济损失的划分原则。
5提出技术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质量事故情况、调查情况、原因分析选自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2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3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4实施技术处理施工中有关问题和资料。
5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6质量事故处理结论。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114评论

安享锦年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本身就是质量控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说拖延工期,超额的资金还能在以后的过程中挽回的话,那么,工程质量一旦不合格,就形成了既定事实,是无法挽回的必须及时进行处理绝对不能含糊。
工程质量事故在工程建设中具有多发性的特点。如基础不均匀沉降、混凝土强度不够、屋面渗漏、墙体开裂乃至建筑物,甚至造成工程项目报废等都有可能发生。监理工程师应当把杜绝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当作质量控制的重要任务,随时采取措施,把质量事故控制并消灭在萌芽之中。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如下: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事故的经过和责任人,必要时应停工。
2、监理工程师接报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勘查,并责成承包人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事故处理报告后,应及时研究并给予批复,重大事故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进行处理。
4、对不属于监理工程师权限范围的事故,可适当提出参考意见,但不参与处理。

175评论

stronger更坚强

建筑业事故率仅次于矿山行业。造成建筑业事故的主要原因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事故,为建筑业最常见的五种事故,近几年来已占到事故总数的80%-90%。
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有以下五条:
:施工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发现:发现现场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
要求:要求整改或暂时停工
报告: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实施:实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
如果这五项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理就可能造成违约,形成不作为责任,即构成失职,渎职甚至犯罪;如果这几条基本到位,并有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证明,则监理可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应受到任何经济、行政、刑事甚至道义上的处罚、追究。
监理的主要安全工作
根据《条例》、《监理规范》、《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及《规则》的相关规定,项目监理若做好以下九项具体安全工作,监理就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不论工程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则从法律上、从职责上、从道义上监理就不应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1)认真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包括施工方的企业资质,人员(人员、特殊工种)资格,特种设备安检证等。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资料,监理应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实际工程的需要。
(2)认真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其是否有施工单位(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安全保证体系、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则”要求主要有五条,是项风险最大、责任最重、技术含量最高的安全监理工作,要作为头等大事抓。总监应按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三方面严格。一般情况,监理均应有书面意见。凡施工方案中提到的安全措施,一定要求百分之百的兑现。
(3)认真工程开工条件,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不到位,专职安全员不到位,无施工方案等),监理应明确表明不同意开工,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必要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正常运行。施工单位应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有安全操作规则,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器具,有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的过程和书面资料。施工单位(也可由项目监理部)须定期(一般每周)组织生产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并将安全检查周报报送监理或有监理检查表。
(5)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建材、构配件、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验收手续完备;各工序验收手续完整齐全;发生变更后的变更手续齐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应无违反设计和规范的瞎指挥、乱指挥行为。
(6)坚持巡视现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工序作业的监控,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要求”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监理工程师单,工程暂停令等)下达。监理应要求施工单位书面回复并检查整改完成情况。
(7)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先口头(电话)报告,再补书面报告。
(8)监理项目部应有自身完善的安全细则(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安全检查表、安全类书面指令台帐,安全检查周报等。这些资料应能反映项目监理部实际安全的工作轨迹,并单独整理存放。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 应按07年6月10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协助做好相关事故调查,证据保全,善后处理工作。

84评论

两年之后

法律分析: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大概有三种,分别是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害事故,在工程建设中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般会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处罚款等,如果构成犯罪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中华人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1评论

泪水是演绎不出我的忧伤

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国现阶段,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设施工现状的严峻性 ⑴“政绩工程”一些建设领导人,为了“政绩”在招投标中缩短正常工期,在施工中压缩合同工期,一味讲求“进度”,低价招标实际上取消或压缩安全措施费用。 ⑵“低价招标、低价中标”。施工单位为了获得项目,采取低价投标,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取消。 ⑶“戴帽”投标,违法分包。大量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为取得项目,挂靠有较高资质的施工单位,而自身安全能力不足,而受挂单位不严格。另外一个项目被多次分包肢解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队伍施工的情况也极普遍。 ⑷个别安全生产机构及安全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的。 由于建设施工现状的严峻性是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严重的外部原因。 二,监理人能力与责任,责任与权利的不对称性 A能力与责任。 无 论《建筑法》、《监理规范》及设立监理制度的初衷,及国际非的克条款,监理人的任务仅是咨询,仅是三大目标(投资、质量、进度),都是对工程实体的确认和 控制,均未要求监理人具有安全监理能力。根据《立法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部门规|考试大|章要服从相关法律,《建筑法》未要求监理人具有的能力,《条例》却要求,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监理人的来源无非是个专业的技术人员,而安全监理应该是一门专门的科学,若要监理人承担安全监理,实无此能力 (包括总监)。若要监理人承担安全监理,首先应在企业人员资质中规定,增加专门的安全工程师,但在监理的项目中增加安全工程师,需增加相应的费用,谁来买 单?建设单位从心底是不愿意买单的,因为建设单位只愿意承担购买合格的建筑商品的费用,至于建筑商品在生产过程中如何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那是生产者的 事。何况在现阶段无序竞争的状态下,监理费率在80年代最低收费标准都大打折扣的情况下,业主增加安全监理费也是虚假的,监理人又有何能力承担安全监理责 任。因而责任而风险就是必然的。 责任与权利。 监理人的权力是来自业主,是业主根据监理合同赋予的。实际上大多数 情况下业主仅将质量确认权赋予了监理。有人说《条例》赋予监理安全监理的权力,不《条例》只是赋予监理人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并不是“城管”,并无执法主 体资格,并无惩罚、约束对方的任何权力,何况监理人的委托人-业主都没有安全执法、惩罚违规施工单位的权力,而被委托人又哪来的权力呢?在安全监理过程 中,监理人唯一可做的无非是。但是一纸“监理”在施工单位野蛮施工和利欲面前又能起什么作用呢?要求停工,不要忘了要先征得业主同意,如果业主不 同意停工呢?所以责任和权力应是对等的。没有权力要求责任,那么责任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以上构成责任风险的内部原因。 三,责任判定自由裁量的扩大化构成了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法律原因。这包括: ⑴、对“措施”和“方案”是作程序性,还是技术性,监理人对承担什么责任。 ⑵ 发现安全隐患施工方拒不整改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哪些安全隐患需上报?怎样才算及时?例如建设工地发现有工人不戴安全帽,并拒不整改,这样的事报不 报告?如不报告,“安全无小事”,万一出了安全事故,监理人承不承担责任?另外,若施工单位同意整改,则不报告,如在整改中发生安全事故,又如何认责? ⑶《建筑法》69条只规定了两种情况下监理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二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刑法》137条监理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是“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考试大|。两法均只是对因监理人因有意降低工程质量 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这里的工程是指正式工程,即最终产品工程,并不是指临时工程。如脚手架、基坑防护等。临时工程是施工方为完成 产品所采取的措施,监理人不对临时工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条例》第五十七关键字:公路监理

119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