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强制取消了吗

孤望凉台独守空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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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可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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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强制监理说了好多年了,国家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设置是一个准入类的职格,总不会取消的。总有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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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苦笑着释怀你给的伤害

1988年原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后,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同时建立起“、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工程质量体系。


从试行到强制实施,是解决建筑工作侧重竣工质量而不重视问题的历史选择;如今从强制实施到试水改革,则是解决监理工作难以发挥性第三方作用问题、推动工程质量模式多元化的创新选择。

1、取消强制监理,工程质量不会弱化


取消强制监理并不意味着取消监理,从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看,厦门、广州都明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策选择外部监理单位;取消强制监理更不意味着削弱工程质量,六地纷纷提出了建设单位自管、建筑师团队、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替代方案,广州还强调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难发现,取消强制监理实则将监理由行政性要求转变为市场化选择:通过营造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倒逼监理企业以建设工程专业化服务水平求生存、以质量能力谋发展,进而促进监理行业的深层次改革;长远来看能够强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等社会监理单位的角色作用,推动工程质量体系步入优化轨道。

2、取消强制监理,工程监理制度创新深化


在推动监理走向市场之外,2022年9月转发住房城乡《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既强调要“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也围绕“履行的工程质量责任”首次提出“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模式”。


就前者而言,北京、上海、厦门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后着手试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以及以雄安新区为先行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都致力于以创新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完善工程质量体系,也为工程监理制度创新指引了方向:一方面可以回归制度初心,向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另一方面可以聚焦现有优势,向专业化的工程质量检查控制角色转变。


就后者而言,广州市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后试行的购买服务委托监理,以及此前安徽、吉林等省推行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和第三方检测工作,都是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工作的创新之举,也为监理企业参与质量提供了路径。

3、以创新手段强化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策略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三种,除了创新工程监理制度外,近年来我国以三者为切入点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利用行政手段平衡参建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是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的主要途径。其中较为亮眼的引导政策包括: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实现质量关口的前移;试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实现质量的公开透明;通过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体系等的挂钩,提高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在正面强化外,责任追究也是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通过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倒逼参建各方依法履行质量职责。


利用经济手段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工程质量提出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着力建立符合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运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激励参保企业提高质量责任心,借助第三方力量提高工程质量风险水平;应用职业责任保险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另一方面,还侧重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通过构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间的制约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工程质量效能,则是信息时代向工程质量提出的最新要求。一方面,应用M(建筑信息模型)、装配式建造等建筑技术,引入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深化质量管控成为近年来的政策焦点;另一方面,全面推行“互联网+”模式也是2022年以来的政策热点,如福建省住建厅开发启用的“质量安全日常动态”,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监控;上海、北京、江苏、海南建立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也有助于住房城乡门、保险部门强化质量风险。


在逐步取消强制监理的同时,我国更在创新工程监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了工程质量体系。因此取消强制监理不仅不会导致现行工程质量的失控,而且在创新措施逐步落地的情况下,能够促使工程质量体系多元改革。对于监理行业而言,以监理服务水平求得生存、以质量能力谋得发展才是不变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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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路无他

2022年原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后,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以法规形式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同时建立起“、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工程质量体系。


从试行到强制实施,是解决建筑工作侧重竣工质量而不重视问题的历史选择;如今从强制实施到试水改革,则是解决监理工作难以发挥性第三方作用问题、推动工程质量模式多元化的创新选择。

1、取消强制监理,工程质量不会弱化


取消强制监理并不意味着取消监理,从试点地区的制度安排看,厦门、广州都明确建设单位可自主决策选择外部监理单位;取消强制监理更不意味着削弱工程质量,六地纷纷提出了建设单位自管、建筑师团队、购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等替代方案,广州还强调法定监理职责由建设单位承担。


不难发现,取消强制监理实则将监理由行政性要求转变为市场化选择:通过营造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倒逼监理企业以建设工程专业化服务水平求生存、以质量能力谋发展,进而促进监理行业的深层次改革;长远来看能够强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工程建设咨询公司等社会监理单位的角色作用,推动工程质量体系步入优化轨道。

2、取消强制监理,工程监理制度创新深化


在推动监理走向市场之外,2022年9月转发住房城乡《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既强调要“创新工程监理制度”,也围绕“履行的工程质量责任”首次提出“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模式”。


就前者而言,北京、上海、厦门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后着手试点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以及以雄安新区为先行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都致力于以创新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完善工程质量体系,也为工程监理制度创新指引了方向:一方面可以回归制度初心,向建筑师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转型;另一方面可以聚焦现有优势,向专业化的工程质量检查控制角色转变。


就后者而言,广州市在缩小强制监理范围后试行的购买服务委托监理,以及此前安徽、吉林等省推行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和第三方检测工作,都是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工作的创新之举,也为监理企业参与质量提供了路径。

3、以创新手段强化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的宏观策略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三种,除了创新工程监理制度外,近年来我国以三者为切入点进行了一系列创新。


利用行政手段平衡参建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是履行工程质量责任的主要途径。其中较为亮眼的引导政策包括:推进工程质量标准化,实现质量关口的前移;试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实现质量的公开透明;通过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体系等的挂钩,提高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在正面强化外,责任追究也是职能的重要体现:通过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可追溯,通过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倒逼参建各方依法履行质量职责。


利用经济手段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是市场经济发展对工程质量提出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着力建立符合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运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浮动费率机制激励参保企业提高质量责任心,借助第三方力量提高工程质量风险水平;应用职业责任保险落实工程咨询(投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领域职业资格人员的质量责任。另一方面,还侧重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通过构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间的制约机制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利用技术手段提高工程质量效能,则是信息时代向工程质量提出的最新要求。一方面,应用M(建筑信息模型)、装配式建造等建筑技术,引入工程技术服务机构深化质量管控成为近年来的政策焦点;另一方面,全面推行“互联网+”模式也是2022年以来的政策热点,如福建省住建厅开发启用的“质量安全日常动态”,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监控;上海、北京、江苏、海南建立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也有助于住房城乡门、保险部门强化质量风险。


在逐步取消强制监理的同时,我国更在创新工程监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了工程质量体系。因此取消强制监理不仅不会导致现行工程质量的失控,而且在创新措施逐步落地的情况下,能够促使工程质量体系多元改革。对于监理行业而言,以监理服务水平求得生存、以质量能力谋得发展才是不变的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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盏灯梦醒记忆人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已经取消了,
  浙江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取消了浙江省级监理工程师和省监理员考试,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的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人社部发〔2022〕69号
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已取消的20项自行设置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浙人社发〔2022〕8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取消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和浙江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培训工作有关事宜如下:
  一、今后我厅不再组织举办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和浙江省监理员的考试及发证工作。
  二、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22的规定,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岗位设置分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年限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监理员应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
  三、各地、各单位应加强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监理企业可自行组织监理业务培训,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各级监理协会组织的培训。鼓励采用网络教育的形式开展监理人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合格后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由建设单位选择,并在招标文件或监理合同中约定,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各地不应限制监理企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使用,不应强制将监理协会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与相关岗位挂钩。
  四、持原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和原浙江省监理员岗位证书的人员,视同为已接受相关监理业务培训,可由省建设工程监理协会换发《培训合格证书》,并收回其原有岗位证书。各级监理协会应积极履行协会的基本职能,加强监理从业人员培训服务工作,制定监理人员诚信守则,实行行业自律。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取消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和浙江省监理员岗位证书后的监理工作,落实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监理责任,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要认真做好取消后的衔接工作,在监工程项目中持有原认定证书的监理人员应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好监理职责。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日常动态,发现有违法违规监理人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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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如此的想你

应该是2022年吧,2022年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许可和认定
2022年《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检测员的》(办建管[2022]139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以及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体系,实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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