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级审计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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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姐很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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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

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审计业务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须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

江苏高级会计评审申报论文要求如下:

熟悉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至少1部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1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四)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五)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以上。

(六)长期(取得会计师职称10年以上)在乡镇(街道)非企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一、申报人员范围与条件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二)本次评审申报人员应是参加2019至202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三)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六)外省人员参加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须提供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须经具有高级职称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评审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转评高级审计师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满3年,目前在审计或审计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有审计工作业绩和成果的人员,可以申请转评高级审计师。

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流程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组建不少于5人的由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的专家推荐组,负责推荐审计系列职称参评人员。

专家推荐组中具有高级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高级资格的专家不得少于12。专家推荐组同意推荐人数超过23,方可推荐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计划在其他时间统一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请统筹考虑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审计职称评审推荐人员。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中级资格证明、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所述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的真实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认为可以申报的,在申报材料中写明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

(四)除审计署直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主管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同)的组织人事部门,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预审后,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是否进入评审或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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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天明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供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对于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制度实行后,不再进行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按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上海市2021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

一、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3.具备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6.高中毕业,取得助理审计师职称,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报考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考试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

通过会计、经济、统计、工程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或通过评审取得工程师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审计师职称。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可以计算年限的时间一般在参加工作、担任审计(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岗位之后起算,离开审计(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岗位后结束,具备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内部控制稽核和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从事会计、经济、统计、工程等相关工作或者教育科研,且有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作为从事审计(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

二、报名范围

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相关院校在读学习)、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且近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截至报名缴费结束前一个月),并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科目

本次考试日期定于2021年10月10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初、中级: 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二)高级: 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考试成绩为非滚动管理,各级别考生均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五、考试报名相关事宜

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资格核查(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网上缴费(报考高级者无需缴费)的方式,报名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考生完成网上缴费(报考高级者网上信息显示为“资格核查通过、报名完成”)后,方可视为报名成功。

考试报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详情和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栏和报名系统相关说明查询了解。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一)注册登录

考试报名前,考生须提前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完成注册和个人信息核查。即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进行个人信息注册和填报。

以往己在该报名系统注册的考生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考生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考生可于信息提交24小时后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核查结果,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核查结果是否通过不影响考试报名)。建议考生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信息提交,未注册或未完成核查的,无法进行考试报名。

首次注册的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否则无法进行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

身份信息在线核查的证件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以下几类情形无法通过注册核查:①中专以下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②身份、学历学位信息未通过在线核查的;③其他身份证件类型、境外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的。注册核查结果反馈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限继续完成考试报名信息填报,但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二)考试报名

考试报名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10:00-6月24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栏目。

注册核查完成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信息填报,完成报名信息填报的考生须及时点击“保存”,并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

选择办理方式后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资料并点击“报名确认”。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人员,须按要求上传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取得海外学历学位者须上传认证报告)的照片,报考级别为“高级”的报考人员还须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相应职称证书和资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撤回承诺申请的报考人员除以上资料外还需上传工作经历证明。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三)告知承诺

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报考人员应承诺本人已知晓证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和材料、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权利与报考人员的配合义务、承诺方式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接受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收处理。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且在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无记录的,原则上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考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进行),详见(四)现场核查。

(四)现场核查(在线进行)

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进行条件判断和在线核查,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示考生进行相应的操作。核查通过的可直接进行缴费(报考高级者可直接完成报名确认),无需现场核查。

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名的、撤回承诺申请的、身份信息、学历学位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报考级别为“高级”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接受现场核查(在线上传资料,无需前往现场)。核查通过的,可进行缴费(高级为核对确认),现场核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5日16:00。

考生可于完成“报名确认”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在“当前报考状态”中查询核查结果。如超过48小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核查,请考生及时联系网上报名时选择的报名咨询核查点(以下简称报名点):

上海市审计科学研究所(黄浦区陆家浜路1388号,制造局路进)

报名点代码:4411

咨询电话:63128063,63128051

报名点提供考试资格核查和报名咨询服务(报名期间每天9:30-11:30,13:30-16:00),非考试地点。

(五)缴费确认

通过核查的考生,可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核对确认)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6日16:00(建议避开每日24:00左右银行结算时段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报名。考生可通过报名系统缴费平台支持的,已经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或电子扫码支付工具进行网上缴费。网上缴费咨询电话:95070。

考生缴费后应再次查询本人报考信息和缴费状态(网上缴费信息和银行卡扣款信息),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和科目务必准确)、缴费成功(报考高级为核查通过、报名完成),并重新打印报名表备用。由于网络传输速度等不确定因素,缴费确认信息可能会相对滞后,但一般不会超过24小时,请考生不要急于重复支付划款,同时建议考生不要同时开启多个缴费页面进行支付,以免发生错账。

本次考试收费标准为:初级和中级资格考试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科45元。高级资格考试不收费。考生可于证书发放期间凭准考证或成绩单前往报名点领取考试费用收据。

(六)准考证下载

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21年9月28日10:00-9月30日16:00在报名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选择的报名点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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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相伴不相离

现在注册审计师已经没有了,取代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资格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初级,中级,高级。具体的报名条件太多,自己查吧。这些都是专业的职称,注册会计师是执业资格2者没有联系的。

96评论

损友烂友

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共分五章、十四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目标依据、适应范围、评价方式。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第二章报考条件,主要包括基本条件、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其中,基本条件分别对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等方面提出要求;学历(学位)及资历分别对应具备的学历学位、工作年限、年度考核情况等提出要求,对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的,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第三章评审条件,主要包括审计工作经历、审计业绩成果和审计研究成果。审计工作经历充分考虑参评人员覆盖面,分别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审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应具备的审计工作经历提出要求。审计业绩成果主要根据不同单位、领域性质特点,对参评人员的政策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提出要求,满足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需要,更加突出业绩贡献。审计研究成果分别对理论研究、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等方面作出要求,突出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对乡镇基层一线审计人员有所倾斜,破除“唯论文”等倾向。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符合破格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

7评论

带我长发及腰装鬼吓死你

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各市审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单位:随着全国职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鲁人社规〔2019〕3号)、《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审字〔2019〕22号)已不适应国家、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们对原标准条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正高级审计师实行面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面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审计师职称。第二章标准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四)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在参加正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时,可视同具备高级审计师职称。第五条审计工作经历系统掌握和应用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审计工作规律和发展趋势,实践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分管或负责审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5次以上,或者担任重大审计项目主审7次以上。(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担任合伙人或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或者作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会员,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5次以上,或者担任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7次以上。(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第六条审计业绩成果政策理论水平高,专业能力强,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发挥重大作用,业绩贡献突出,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或者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2次以上,或者获得县级党委政府表彰3次以上。(二)开展审计监督、查错纠弊、防范风险等工作,提出的重大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或咨询,成效显著,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集团、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3次以上。(三)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重大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2项以上。(四)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2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五)负责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研究起草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取得行业公认的显著成绩,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大中型企业集团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采纳5项以上,并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审计研究成果审计科研创新能力突出,研究成果达到较高水平。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10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5万字以上。(二)在北京大学图书馆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所评选出的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省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因审计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五)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审计相关领域调研报告、审计案例等,在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业务问题方面发挥重大作用,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审计工作中,将前沿技术方法应用于审计实践,取得的创新成果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 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八条取得高级审计师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学位)、资历和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申报参加评审:(一)入选哲学社会科学界国家人才培养工程。(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三)作为受聘专家参与研究起草国家审计法律法规,需提供聘书或起草部门的邀请函。(四)因审计工作业绩显著,个人或所领导的集体获得国家级表彰。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 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条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第十一条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重大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国家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金融审计、企业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投资审计等,以及其他相当规模的审计项目。(二)“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三)“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发挥核心作用,应排名前2位。(四)“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五)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六)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七)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二条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系列正高级审计师职务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3号)同时废止。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计专业职称评价制度,客观公正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才队伍,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从事审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高级审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凡申请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的,在有效期内方可参加职称评审。第二章报考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二)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审计准则和职业操守,有效履行岗位职责,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审计工作水平。(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第五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取得审计师职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考试:(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二)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4年,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职称后从事与审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6年,近6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等次以上。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第三章评审条件第六条审计工作经历熟练掌握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和审计专业理论、技术方法,实践经验较丰富,具有较强职业判断能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担任审计项目组长或副组长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二)在社会审计机构工作,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3次以上,或者担任审计相关业务主要承办人5次以上。(三)作为业务骨干,从事审计相关工作7年以上。申报人具备上述不同岗位工作经历的,担任相关职务时间或参加审计项目数量可以累计。第七条审计业绩成果政策理论水平较高,专业能力较强,业绩成果突出。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在审计监督、内部控制、风险防控、维护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有效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所提出的审计建议被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采用5项以上。(二)主持或作为主审承担的审计项目,被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1项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审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线索1项以上,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的调查报告、审计信息和专报等准确判断形势,为科学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或咨询,被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大中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批示肯定2次以上。(五)作为第一执笔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或本部门审计发展规划、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操作规程,被正式批准实施。(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承办人承担大中型企业或政府、部门单位委托的审计相关业务,成效突出,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其审计结果和建议被委托单位认可采纳3项以上,并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审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1次以上。第八条审计研究成果审计科研创新能力较强,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公开出版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且学术价值较高的审计相关专业书籍,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教材等,本人参与编写、翻译累计10万字以上。(二)在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者在省级以上具有内部刊号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审计相关论文、调查报告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市级以上审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四)审计技术方法创新成果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用或推广。(五)长期(7年以上)在乡镇单位(不含城区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机构)审计一线工作,承担本地区、本单位审计项目主审5次以上,本人撰写的较高水平的审计案例、审计研究报告等2份以上。 第四章破格条件第九条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至少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审计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破格参加考试和评审:(一)因审计工作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审计相关领域研究或实践成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三)获得与审计相关的国家专利2项以上。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资历年限或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第十一条企业规模标准参见《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第十二条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审计相关工作”是指审计科研、审计教育培训、内部审计指导及审计信息化等审计相关工作。(二)“组长、副组长、主审”“主要负责人、主要承办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项目中使用的特定名称;“业务骨干”是指在审计相关工作中承担主要任务,应排名前3位。(三)“主持”是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或课题的全面工作,一般列项目或课题完成的第1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数量级。(五)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等;市级:是指设区的市。(六)本文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第十三条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标准条件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审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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