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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想陪你走一生的人是我
应该有内部审计资格证,但很多企业的内审人员都没有,领导安排做审计就做审计,不是像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持证上岗,审计岗位是否持证上岗,没有严格的规定,主要还是没有相关部门检查,执行的比较随意。
转眼三年
需要具备审计资格。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审计机构终属部门、单位领导,其独立性不及外部审计;它所提出的审计报告只供部门、单位内部使用,在社会上不起公证作用。附录: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具备的任职资格证明。第三条资格证书的取得采取资格认证和考试两种办法。(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批,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备案后,可发给资格证书:1.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2.具有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的人员;3.具有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4.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对已取得省(行业)级内部审计(师)协(学)会颁发的内部审计资格证书,时间不超过两年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后可进行一次性的确认,发给资格证书。(二)不具备上述第(一)款条件者,须参加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第四条资格证书考试内容:(一)内部审计原理与技术;(二)有关法律法规与内部审计准则;(三)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第五条资格考试一般每年统一举行一次,时间为每年9月第三周的星期六。开始施行阶段,也可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授权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考试安排。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核发放程序。凡具备取得资格证书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申请表》(略),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学历证、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免冠2寸彩色照片,报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审核后,发给资格证书。第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检注册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年检注册周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通过年检,并进行注册:(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准则》;(三)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四)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第八条因借调、出国等原因不能参加后续教育或年检的人员,须持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省的内部审计(师)协会提出延缓年检注册的申请。第九条对无故不参加年检和注册的人员,应收回并注销其资格证书。第十条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弄虚作假取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第十一条对已调离内部审计工作岗位满两年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须收回其资格证书。第十二条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统一组织资格证书的考试、考试大纲的拟定和教材的编写、考试的命题和资格证书的印制,以及对违反本办法人员的处理。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负责组织资格证书考前培训,考试的实施,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和年检注册,对违反本办法人员向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提出查处意见。第十三条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让,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到省级内部审计(师)协会挂失,经查实后可予以补发。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记得早些少年时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简称CIA,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专家标志,也是内部审计职业国际范围的唯一认证。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从1974年起,在全球指定地点同时举行CIA资格考试,并给考试合格者颁发“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自我国于1998年引进CIA资格考试以来,影响越来越大,报考人数成倍增长,也越来越受到内部审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青睐。 一、组织CIA资格考试的意义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统一命题的CIA考试,内容丰富、观念新颖,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务,既考对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又考综合理解能力。通过组织CIA考试可以为广大内审人员和有志于从事内部审计事业的人员,提供一个学习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先进经验和技术的渠道,有利于内审人员和其他报考人员在展现自身能力的同时,提高业务素质;有利于内审人员了解国际上内审发展趋势,开阔视野,自觉与国际接轨;有利于培养适应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所需的内部审计骨干力量;有利于提高内审地位,树立审计权威,扩大审计影响;有利于培养内部审计后备力量和建立内审人才库;有利于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水平,必将促进我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快内部审计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进程。二、我国及我省以前考试的情况由于语言上的原因,我们国家一直没有组织考试,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第58届年会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正式签定了在中国设立考点,并用汉语组织考试的协定。审计署、中国内审协会决定于1998年11月在广东省进行试点考试,1999年11月又扩大在山东省进行试点考试,之后又先后增设了北京、南京等考点,至今年全国共有CIA考点20个。目前,世界上取得国际内部审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达40000余人,其中我国有5082人(山东考点647人)。2003年11月我国共有11362人报考,共有1271人取得了CIA资格,其中我省有1010人报考,151人取得了CIA资格。三、CIA资格考试的特点1.通过要求高。要答对75%才能通过,因为,在国际上对内审人员要求很高,特别是以管理审计为主要标志的现代内部审计,要求内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所以,只有达到这样的分数标准方能胜任内审工作。2.考试内容的综合性。从前三部分看,考试涉及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有财务会计、统计、经营管理、计算机、审计、行政管理等诸多内容,而且各部分考试的内容有的很难截然分开。3.思维方式的不同。考试注重能力测试,它是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经验积累作出判断(考试采用标准化试题,全是客观性试题),试题都是以具体案例、具体问题的处理,属于理解、运用所学过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作出判断。4.单科合格的有效期长。取得单科合格的,只要在以后的时间不连续间断2年报考就一直有效,直到全部通过。5.对未来或潜在的内审力量和教育工作者提供了较优厚的条件。学生只收半费,从事审计教学工作的老师不收费。 四、考试科目及考试方式CIA资格考试每年在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考点同时举行。考试科目:第一部分为“内部审计在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 第二部分为“实施内部审计业务”;第三部分为“经营分析和信息技术”; 第四部分为“经营管理技术”。前三部分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考试委员会统一命题。考虑到各国的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管理和文化环境的不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允许各考试举办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第四部分(经营管理技术)进行命题,试题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考试委员会审查批准。考试方式为分科、闭卷、笔试。前三部分采用中、英文两个语种,报考者可任选一种,第四部分(经营管理技术)采用中文考试。五、报考条件、办法报考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2)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3)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或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4)本科院校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考试时间在读四年级学生。持有高级审计师、审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者,经本人申请,考试办公室批准,可以免试第四部分(经营管理技术)。报考者需持相关证件,在各市审计局内审协会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15日至7月15。六、考试通过分数 为解决每次考试试题难度出现的差异,使所有考生能够得到更公平的分数,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考试委员会按试题难度划出两种及格分数线,试题为一般难度的,须答对试题的75%方能达到及格线;难度稍大的,答对试题的70%就能达到及格线。试题难度的大小由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考试委员会根据试题统计结果来判断。
夕阳缺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第三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的内部审计工作,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县、区的内部审计工作。市和县、区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内部审计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五)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五条下列部门、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四)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五)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六)审计机关认定的其他单位。上款所列部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其他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财务计划或者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四)内部控制制度;(五)经济责任;(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七)国家财经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九)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事项;(十)其他审计事项。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九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对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第十条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测评后,可以作为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等工作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是:(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四)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予以制止;(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同级审计机关反映。
四望意茫茫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四)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二)检查、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和决算;(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六)建设项目预算、决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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