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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很忙
跨国公司招聘流程简历筛选依托国际品牌的号召力,通常跨国公司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的职位空缺都不乏求职申请,如何在众多的求职简历中筛选人才,在于企业的用人策略和方针。规范的跨国企业有详细的职位说明书,按照职位说明书精简出来的职位描述和职位要求便是简历筛选的第一依据。无论是自投简历还是通过猎头的中介,简历与招聘广告的匹配是获得面试机会的第一把钥匙。首先在简历中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是教育程度,专业背景,相关工作经验,相关技能,包括语言技能,以及简历的排版书写,有没有拼写或语法错误等等。只有在申请数量非常有限时,简历的筛选才会适度放宽条件。招聘人员对所要聘请岗位的熟悉程度直接与招聘成功与否密切相关,对岗位职责的了解,对岗位所需人才的要求,以及对岗位的部门职能,对岗位的上司,下属和团队的了解都有助于招聘的适宜性。成功的招聘,前期的准备工作是不可或缺的。准备越充分,命中率越高。求职者要想通过这第一道门槛,请针对性地准备你的简历,而不是广泛撒网。电话预约或电话面试筛选出来的简历会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直接通知面试时间地点;二是先电话面试作进一步筛选,获得通过者再约见。从求职者接到第一通电话或邮件时,其反应和回复就已经在观察之中了。电话面试是为了进一步缩小筛选范围,通过简短的对话了解求职者的动机和语言能力。外语是跨国企业的工作语言之一,可以想见其重要性。过了语言关的求职者,就算拿到了半张门票。如果求职者在接电话当时不方便对话,可以预约其他工作时间,通常跨国公司会配合求职者的方便。当然,如果是异地求职者,预约的电话面试就是第一次正式面试了,电话时间常常会控制在半小时到一个小时之间。约定面试时间,有时是弹性的,可以商量,有时是固定的,不能赴约也就算放弃面试机会了。这要视情形而定,尤其是小组面试,通常时间较为固定,不便协商。面试官在约定面试时间的时候也有很多因素要同时考虑,是否是急需的空缺,面试各方的方便性,场地等等,所以需要相互理解。有经验的求职者会在电话中进一步了解下一轮面试官是谁,是单独面试还是小组面试等等,以作相应的准备。不打没有准备的仗,胜算的把握当然更高。求职者也需要知己知彼,才更容易把握住机会。注意,对于普通的职位,异地求职者的机会比较小,如果拿定主义在哪个城市发展,不妨亲临现场。面试前准备任何企业都不希望聘用马大哈,跨国公司更注重细节,一个庞大的组合机构之所以能运作良好,对细节的重视是必不可少的。面试通知内容求职者一定要记清楚,事前的准备功课做得越充分越有信心。记错时间地点的求职者常常只好听天由命了。迟到的求职者也是会被扣分的。如果从简历书写的粗枝大叶开始扣分,迟到,着装不适宜,一路扣下去,可能还开始正式面谈,相对其他求职者你已经提前落后比分了。至于其他的准备,关于自己简要的背景介绍,工作经历的回顾是必要的,但也不能准备过度,以至于在面谈时像背颂简历,会让人觉得乏味,可能质疑你的表达能力,会影响对你的评价。当然,求职者能预见可能被提问的问题,适当作一些准备是可行的。例如,对前一份工作或公司的客观评价,对所应聘的职位的充分了解都是有助于求职的。第一轮面试招聘的重头戏当然在面试,包括面谈和测试。面谈之前,面试官需要熟悉求职者简历,拟定面试提纲,包括问题清单,以免遗漏重要信息。成熟的公司会有规范的面试流程,从欢迎,寒暄,到面谈,到求职者提问,测试,以至送行,求职者都会受到很好的礼遇,初次应聘跨国公司的求职者往往会被这种礼遇打动。其实面试官和求职者是平等的,以礼相待是成功面谈的基础。求职者的大方得体也会给面试官留下良好的第一映像。虽然我们力求评判的客观,良好的第一映像总是免不了产生光环效应,或多或少会对求职者的综合评分产生一些正面影响。如果之前的一系列联络与接触都是同一位面试官,那么对求职者的整体反应会比较完整,面谈在主观评分方面可能占到70-80%.如果该公司的面试是流水作业,与求职者联络和面试是不同的人,面谈的一两个小时可能就会占到主观评分的90%以上。面谈中,面试官会首先活跃气氛,让求职者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开始,消除紧张情绪。在接下来的互动中,专业的面试官不会再问一些求职者可以随随便便在求职手册上就能直接找到答案的问题,通常至少都要经过一些变形。如果是一个有准备或者足够聪明的求职者,同样可以提前预演,以求最好的表现,或者弥补自己的不善言辞。例如,通常的企业会问你最大的成就是什么,在跨国公司开始流行的行为面试中,你可能会被提问的是,近半年来令你感到最为骄傲的成绩是什么,最大的挑战是什么,有哪些人牵涉在这项工作中,你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你是怎样完成的,结果怎样,得到什么样的评价等等。有时间,地点,人物,评价,从中获得的认识等等,可能还会就你的回答进一步追问。也就是说面试官力求从你的实际工作生活中的具体行为去了解你,了解求职者与岗位相关的优势劣势,与岗位的匹配程度,求职者的潜力等等。如果是编造,在一系列的问题下可能会露馅。求职者同样希望在有限的时间尽可能展示自己的优势,博得面试官的首肯,获得参加下一轮面试的资格,所以可以避重就轻,力求突出自己的能力和认识,不要胡编乱造,意图蒙混过关。在这一轮淘汰赛中,总是有更多的求职者被面试官礼貌地送走,数日后以一封婉转的辞谢信寄给求职者为结束。因为通常面试官不会当场给求职者结果,哪怕这个求职者明显不符合招聘条件,跨国公司通常会给求职者留面子,也给自己留有余地。所以有时候不要被面试官的彬彬有礼和微笑所迷惑。有些求职者在与面试官谈完后,感觉良好,以为胜券在握,结果却大相径庭。匹配岗位的测试有时安排在面谈之前,有时是之后,如果面谈效果太差,有时测试就可以省去了。测试的结果在不同的岗位占有不同的权重。有些岗位甚至是决定性的,测试不合格就不能通过。第二轮面试或最终面试一个公司对招聘是否重视,招聘作业是否专业,多轮面试的衔接可窥一斑。通常人力资源部的第一轮面试官要与后继的面试官衔接,哪一类问题提过了,有了多深的了解,后继面试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哪些问题都值得商榷,但切忌不要给后继面试官太多评价信息,以免干扰其评价。由此,最终形成的评价如果比较一致,则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不一致,需要更多的探讨和证据支撑,以形成相对公正的评价。很多公司忽略这一点,由此也会因为评价失衡而用错人或错失人才,包括跨国公司同样会有类似问题产生,同样需要不断追求流程的完善。在跨国公司除了人力资源的招聘人员具备专业的招聘知识技能外,用人部门的面试官也必须参加面试技巧培训。面试不仅仅是和求职者聊聊天,是要以适当的问题来发掘和了解求职者的知识,技能,态度,潜力等等。在有限的面试时间内要尽可能地去深入了解求职者,同时要让公司和职位的闪光点吸引锁定的求职者;即使对于当下不合适的人才,同样需要给他们留下良好的公司形象。面试的时候,面试官代表的是公司,公司的利益是面试的天平。求职者在参加面试之前可以做一些准备,比如了解下一轮面试官是谁,如果是专业方面的面试,提前准备一些资料,包括书面证据和口头阐述的准备,有些成绩仅仅凭口述不如提供一些书面的资料更具说服力。评价一对一的面试有它的现实性,招聘成本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所以很多跨国公司也只能作到一对一面试,而不是小组面试,在面试的评价上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做好记录,从预约到面谈到求职者提问等等细节的记录;其次要及时评价,每天的工作都堆积如山,几件事情之后,面谈的情形很容易遗忘,所以每次面谈后留出时间段作及时评价是必要的。靠努力回忆作评价很容易受近因效应影响,使评价有失公允。面试的各项指标之间力求独立客观,避免相互干扰。如果能采取面试小组的方法,可以更好地避免个人偏好,更加客观,同时可以更好地避免招聘走后门。人力资源的面试人员与用人部门的意见协调之后,应及时达成聘用意见的一致。不负责任的评价浪费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时间,而是公司的资源,而且对求职者不公平,会进一步影响公司的声誉。所以招聘的环节要一环比一环慎重。做足了一切功夫的求职者的命运就在评价这一关被决定了。开出聘请信做招聘的人都曾遇到这样的尴尬,当你正为找到合适的人才而兴奋不已,确在开出聘请信后,遭到对方拒绝,因为对方已另谋高就,不得不说是莫大的遗憾。人才的流失,前期精力的投入,都让人扼腕叹息。如何避免呢,加快招聘进程,这是最简单而有效的方法。跨国公司的招聘周期太长,以至不能及时把握住人才已经屡见不鲜了。如果以高效的工作流程将时机把握住了,开出什么样的价码才能把人才真正带入企业呢?众所周知,跨国公司都有固定的薪酬结构,在一定的空间内,如何以合适的价码吸引人才,这其中要考虑诸多因素,公司的薪酬范围,求职者的学历工作背景,前一份工作的薪酬,期望值,其他类似岗位的薪酬等等,经过综合平衡,才能慎重地开出这封聘请信。这时候被求职者拒绝也是招聘人员的最大挑战之一。如果最终经过新一轮的协商或多次协商后能达成协议,仍然不失为一个成功个案。反之,就是一个新的学习案例了。风险总是存在的,初期看似成功的招聘,在今后的用人过程中还有很多的变数,所以才不断地有人才的流动。招聘的乐趣也就在如何降低风险,创造企业与人才的双赢。你准备好了吗?
我不在乎什么天长地久我只在乎你想不想拥有
3)二面:多对一面试。 3.外资银行(以汇丰银行为例): 1)笔试:类似KPMG的英文与数学(题相似甚至相同,但是英文的)你要考虑到大家几乎都做过,所以你的准确率必须很高才可以过关。 2) 第二轮简单行为面试。注意他们最强调员工忠诚度,不要随便说你一辈子不离开汇丰,要用使面试官信服的方式和理由来说话。 3)第三轮是笔试case,一大堆资料,先看问题,再理清脉络,然后关注重点部分。最后是一整天的assessment center,包括小组讨论(需要表现leadership,但切记不要aggressive)+ presentation + final interview 。 能源化工行业 一. 代表性企业: 壳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SLB(斯仑贝榭),埃克森美孚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 招聘流程(以壳牌为例) 1. 通常Shell会首先散发一个复杂的表格,除了各种比较详尽的个人信息之外,还要回答五个问题。这五个问题比较广泛,而且回答起来比较麻烦,但是如果真的对Shell有点兴趣的话,这些问题最好认真回答。中英文都写会比较好,而且也是公司的要求。另外,如果公司内部有朋友或者熟人推荐你,得到第一次面试的机会很大。 2. 首轮面试分两个部分,分别由两个人与你交谈,每人30分钟。通常会问你个人的最大非学业成就以及聊一些比较广泛的话题,从奥运会,环境保护,交通问题,到城乡差别,太空旅行…… 3. 第二轮测试,具体内容因人而异,通常包括以下三部分:1)从几个话题中自己挑选1个,花30分钟准备一个speech,并接受两个HR的提问; 2)case interview, 例如分发30页左右关于一虚构国家贝壳公司的材料,5分钟阐述对其短,长期发展的规划,20分钟两个HR提问,材料发中,英文各一; 3)group discussion, 例如把3人分一组,每人的资料不同,描述某地区壳牌的要新建的沥青厂的选址方案,组员各自准备对发给自己的那个备选厂址的利弊分析,然后30分钟讨论出小组的共同意见,两个HR在边上观察。 快速消费品行业 一. 代表性行业: 宝洁,联合利华,欧莱雅,雀巢等 二. 招聘流程(以宝洁为例): 1)第一关是填一份12页的标准表,考核的是领导之类的能力。 2)第二关是解难能力测试,是很容易的算术图表和阅读题。题目很简单,不过速度是关键。 3)第三关是英文能力测试,听力和阅读两部分。也是比较简单的。不过,P&G不同部门的英文要求也不尽相同。据说,marketing的英文分数线就比cbd要高些。 4)第四关非常具有杀伤力。淘汰率是大于12,或者接近23。面试有两位Brand Manager,问题基本上围绕P&G的那几个经典问题,答题思路基本上就是过往的事例。但是注意,一定要诚实,他们很容易问一些很细节的东西。最好都是自己亲身经历的。面试的成功与否决定因素无非:1. 本身的素质能力 2. 自信 3. 思维组织反应速度 4. 运气。5)最后的第五关是MKT Director, Advisory Managers一起面试, 宝洁公司将出资请应聘学生来广州宝洁中国公司总部参加最后一轮的面试,为了表示宝洁对应聘学生的诚意,除免费往返机票外,面试全过程在广州最好的酒店或宝洁中国总部进行。第二轮面试大约需要60分钟,面试官至少是3人,为确保招聘到的人才真正是用人单位(部门)所需要和经过自审核的,复试都是由各部门高层经理来亲自面试。如果面试官是外方经理,宝洁还会提供翻译。 Tips:必须注意的是宝洁特别注重的团队精神和领导,回答问题时要紧紧围绕这两个企业看中的核心素质。 会计师事务所 一. 代表性企业:四大(普华、安永、德勤、毕马威) 二. 四大简介: 四大都是以审计为主的公司。四大的审计方法,与我们一般人对审计的理解不太一样,是比较注重从理解客户的业务出发,分析客户的经营风险和内部控制流程。所以,即使你对翻阅会计凭证、核对数字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审计”工作完全没兴趣,你仍然有可能对四大的审计工作产生兴趣(我们国内自己的审计也在向这个方向做)。四大也有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业务。他们的工作思路与审计在宏观上是一致的。在中国大陆,四大的主要客户是两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如摩托罗拉、西门子、微软等;二是海外上市公司,如中石化、中石油、中国电信、华能国际等。其次,四大在全球和在中国的排名。要说明的是,由于四大都是国际知名公司,排名前后对你的工作和收入没有任何影响,这里仅仅作为背景介绍。以收入而言,普华在全球和中国都排名第一,这主要是由于普华在过去几年中连续两次合并的结果,先是在九五年前后在全球范围内合并了永道,由原来的“六大”中排名第五和第六的两家成为第一,再是在二零零二年在大中国地区接收了已出事的安达信,使其在大中国地区的业务大幅提升。除了普华,其它三家在全球各有千秋,排名也是互有高低。其中,德勤在美国较强,毕马威在欧洲较强。在中国地区,毕马威是目前唯一能与普 华并肩的公司,因为毕马威在香港是四大中实力最强的,而毕马威又利用这一优势在中国大陆取得了很多巨无霸级别的客户,如中石化、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原为安永的客户)等,其数量之多和规模之大,不鋈冒灿篮偷虑谕 灸 埃 踩闷栈士谒 F涫灯栈 约?也有如中石油、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等中国客户,但看起来往往比毕马威的客户小一号。不过在争夺中国大陆的中小型客户上,毕马威就不如普华了,甚至不如接收安达信之前的普华,而安达信又是原来在这一方面做的最好的。据说毕马威正在检讨这一方面的工作,希望有所改进。 说到每家公司的人员,这是一个在择业时要考虑的因素。目前普华在中国的人员是最多的,几乎是其他三家中任一家的两倍。这是普华过去几年合并的结果,尤其是二零零二年接收安达信的结果。所以现在进普华是要慎重考虑的,因为它正在整合过程中,内部的员工的工作饱和程度不高。德勤进入中国市场比较晚,也没拿到太多大的客户,前一段时间甚至在裁人。毕马威的巨无霸客户需要的人手太多,因此这几年一直尽力稳住现有员工,并招聘毕业生和其他四大的员工。如果愿意做这些中国国企的审计工作的话,是个不错的选择。不过说句玩笑话,毕马威有把国企审计工作做成“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倾向,去那里工作可能较累、出差在外地也较多。安永也在大力开拓中国市场,但走的是兼并国内所的路子。年初刚兼并了中华所。不知这是否会对其工作质量造成多大影响。以公司的外籍管理人员(一般主要是香港人)的比例而言,毕马威是最少的,普华其次。因为这两家在国内业务开展早,规模大,因此员工本地化程度高。谈到工资和报酬,这是最难讲的话题,一是因为资料不多,二是因为各家的出差补贴都很高,有每天120元的,有每天180元的。而毕业生刚开始工作,往往又出差多,有时一个月出差在外,补贴可达三五千元,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另外,各家在加班费的发放、年假的天数和各项福利政策上(如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也不相同。笼统而言,四大在这一方面的差距应该不大。 三. 普华的招聘流程: 经过简历的首轮筛选后,直接进入首轮面试。然后合格者进入“评估中心”。其中有案例分析,辩论,和笔试(大致会要求求职者写一篇英语短文)。通过评估中心直观的测试方法,来考察申请者是否有足够自信、有无客户的沟通技巧、领导才能、团队合作精神、对商业世界有无敏感的触觉以及是否是乐于学习,然后合格者能进入最后一轮合伙人的面试。Tips: 1.“四大”会在同一时间——12月中下旬,发放书面录取通知。 2.“四大”对人才要求上非常统一的一点——“兴趣、沟通和团队合作”,这些都是“四大”所坚持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3.四大的企业理念也各有侧重:比如KPMG强调“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上下一心、团队精神”,高薪背后希望员工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吃苦耐劳的勇气和团队合作的精神;安永则倡导“以人为本”,尽量为员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同事关系,提供成长性的培训计划;德勤在行业中一向展现的是视人为最大的财富,重视人,关心人的企业文化。
招待寂寞
相信报考USCPA的考生对USCPA多多少少已经有了了解,今天USCPA小编带你做更深入的了解,在众多财会证书里,AICPA考试含金量到底怎么样呢?就从多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对比分析,给你一个报考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理由:
美国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美国注册会计师,是美国唯一的注册会计师资格。AICPA(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887年,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会计组织,拥有会员US CPA 37万人,分布在128个国家。USCPA在全世界备受推崇,世界500强企业中有四分之一的CFO拥有USCPA资格。以下是国内常见的五种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比较,从中我们不难发现,美国CPA是含金量高、最容易获得的注册会计师资格。
通过对比国内常见的5种注册会计师资格:中国CPA、ACCA、加拿大CGA、澳洲CPA、美国CPA,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美国CPA是最容易考的,且含金量最高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更好的是,我们只需要4-6个月时间,在毕业之前就可以全科通过美国CPA考试。
*美国在华公司包括:Walmart、 GE(通用电器)、 Ford、 HP,、AT&T、JPMorgan Chase(摩根大通)、 Apple、IBM,、Citi bank(花旗银行)、P&G(宝洁)、 MetLife(大都会人寿)、Microsoft、辉瑞制药、Johnson&Johnson(强生)、Dell、卡夫、Intel、UPS、 FedEx、Merck制药、Coca Cola、Cisco、Morgan Stanley、雅培、杜邦、Google、Honeywell、高盛、Oracle、3M、Emerson电器、Goodyear、施乐等世界500强企业。
*中国在美国上市公司包括:百度、中国石油、中国人寿、中海油、中国移动、中石化、中国电信、东方航空、南方航空、上海石化、新华财经、华能国际电力、新东方、优酷等近300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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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笑而泯
财务作假,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审计所索赔,而相关审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也可能会被取消,并处一定罚金。所有财务欺诈都与公司高管有关。只要切断高管的责任,就能消除上市公司造假的动力。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手段
1、利用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提高经营业绩,粉饰财务报表。
一般来说,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属于集团企业。无论是从公司结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各种经营环节等方面来看,它们大多处于一个复杂的多结构中。
向社会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以及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
关联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但往往在整个集团内相互补充,甚至是商业购销客户,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整合并数据提供了平台。
2、通过“泡沫重组”或资产突然转移等方式,追求一种浮华的短期逐利行为。
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转让取得的这种非经常性收入并不总是存在的。由于主营业务实际增长不大,经过一两年的实质性业绩提升,这些企业的业绩往往出现大幅下滑。投资者投资是因为他们只关注企业表面收入的增长而投资失败。
扩展资料:
我国证券市场是政府主导型市场。上市公司在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企业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配股,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利益进行财务包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起源,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基于自利可能有操纵利润、虚报业绩的动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股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委托独立的审计人员对管理者履行经济责任的状况进行审查、鉴证和报告。
但目前注册会计师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财务造假行为不断出现,其原因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制度本身存在一些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制度原因
百度百科-会计造假
不勇敢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二)责任承担主体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二)损害事实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三)因果关系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四)主观过错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一)责任承担的类型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责任承担的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三)免责和减责情形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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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美国公司和在美上市中国公司眼里,AICPA资格证书是财会人员升职、加薪的重要条件之一。而拥有AICPA资格证书是外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等职位的优先录用条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对这样的人才更是重金相求。在大型公司里,年薪待遇在40~100W左右。这个待遇不是虚构,而是真真实实的,这边很多学成获得AICPA的学员就是这个待遇,网络也上很多类似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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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关系一般是指由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委托人三者之间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它是审计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证。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审计关系中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两者之间关系的扭曲,都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影响到审计的客观、公正。而在我国现行审计中,存在着独立性差,审计风险日益增大,审计责任界定不清,审计市场的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等问题。笔者认为,其根源就在于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由于实际中存在委托人和审计客体合二为一的现象,使传统审计关系严重扭曲,审计的基础发生了动摇。 因而,要保证独立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促进审计市场的发育,就必须要改善现行审计关系。为此,本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以下审计皆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为对象,从传统的审计关系人手,来分析审计关系变异的原因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审计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并寻求其有效改善的途径。 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聘请注册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公正执业将不再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 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让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本来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审计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扎上一道篱笆。但造假事件表明,注册会计师不仅未能起到审计的作用,还为上市公司造假助纣为虐。那么,能否寻找到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呢? 建立保险制度理顺审计关系 既然事后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事前的制度安排,理顺审计关系,促使注册会计师忠实履行独立的审计责任,并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冲动。 问题的核心在于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之外展开审计业务,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召集机制的缺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具备独立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能力,那么,需要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组织担当聘请人。政府能出任这个角色,但是,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背后往往就是地方政府,上市公司造假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也是经济人,同样存在“失灵”的问题,所以,政府并不适宜担任这个角色。现代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应当发展市场化监管手段。最合适的办法是到市场上寻找上市公司审计人的聘请者。 我们可以来构建这样一套制度: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向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严格的审计,因为保险公司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就没有自己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必要了。保险公司聘请注册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因而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因为要对保险公司负责,执业时更加认真、严格。表面上看,这种安排不过是一个险种,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的中介,所有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的关系被理顺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中,投保人为上市公司,被保险人是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保险人是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范围是财务报表,保险责任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财务报表上的过失行为。如此,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变更为上市公司、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仍是民事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委托行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从保险的角度看,这套制度是一种责任保险,类似的有董事责任险和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三者之间只具互补性,没有替代性。董事责任险是一种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行为进行赔偿的合同,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相同之处。一是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行为引发赔偿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二是即便赔偿主体确系董事个人,但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董事有故意造假或者私下交易的证据,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董事责任险能够化解的风险有限,对证券市场大部分诉讼赔偿案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会计师的保险责任较之董事责任险更小,而这两个险种最大的问题是未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关系错位,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险具有不可替代性。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标的,表面上是财务报表,实际上保护的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险合同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责任范畴是财务报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取决于对保险责任的认定。与董事责任险、会计师责任险一样,《保险法》并无不允许承保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过失行为的规定,但法律不允许通过保险来保护上市公司董事、经营者的故意造假行为。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失造成的财务报表失真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而非绝对意义上的财务报表真实性。尽管保险责任只局限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失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但由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的本能将抗争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并为减少上市公司的过失行为展开相应的风险管理,如为上市公司高管提供培训等相应的服务,因此,这套制度仍然具备扼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的效力。 保险公司能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不仅有权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要求上市公司调整财务报表,使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全面的披露要求,及要求上市公司作出其它必要的整改措施。 《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需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批。 建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增加上市公司股东的负担,但这种付出与得到相比,还是经济的。在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是万元,中国石化和华能国际支付给毕马威的审计费更分别达到了6000万港元和1266万元人民币,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是45万元。如果让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上市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和审计费用支出不需450万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规模效应,也会降低上市公司股东的成本。 免除责任必须前置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运作中,最大的难点是如何区分上市公司过失责任和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上市公司调控利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式林林总总,归纳起来一般有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转移及推迟确认费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控利润、对存货计价进行调节、对或有负债预计的忽略与隐瞒等7种手段。这些造假手段,有些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虚构收入,有些则属于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估计范畴,较难界定是否违法,给保险责任的认定带来困难,从而产生保险责任认定纠纷。尽管上市公司故意违法违规修饰财务报表不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公司为找好为自己辩解的证据,以及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仍有必要在履行保险义务过程中,找出上市公司种种修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力求使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一意孤行,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中止保险合同,还有义务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向社会公众公布。也就是,保险公司要将免除责任前置,而非事后的抗辩。同时,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完全是市场行为,并非法定行为,其审计报告不具备绝对的权威性。如果上市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审计产生争议,可能自己再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那样,两份审计报告就有差异。保险公司为确立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也有必要将免除责任前置。如此运作,将极大地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冲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 为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必须与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约定,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不仅要调查原因,促使上市公司纠正,还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如果问题较大,或上市公司拒绝纠正,由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相应配套措施要跟上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理顺了审计关系,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了独立和勤勉尽责的环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又给上市公司套上了一道“紧箍咒”;相应信息披露进一步扼制了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这一道又一道防线,将上市公司财务失真控制到最小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市公司造假之后的资产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问题。但这套制度并非万金油,其它会计政策和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也要跟上。同时,这套制度的实施也相应的配套措施。 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必须就审计意见发表中介人的看法,当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时,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须公开披露相应信息。为强化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披露义务,仍需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则,除上述内容外,还要规定,保险公司需披露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 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上市公司的绝对抗衡力,当上市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时,保险公司能采取的最大措施不过是解除保险合同和拿起法律武器。同时,当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发生意见分岐时,也需要相应的行政意见协调。所以,应当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在适当时候,监管部门应当介入,使市场监管与行政监管的作用最大化。 保险公司向上市公司派出外部董事、保险纠纷的审理程序等也需要政策明确。 实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后,难免会出现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等的保行为。《保险法》虽对保行为的处罚有了规定,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保行为的社会危害远大于一般保行为,需要更为详尽的防范措施。 建立保险公司的展业规范,防范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如规定被一家保险公司因会计分歧争议而解除保险合约的上市公司,其他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保其财务报表责任险。 笔者以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对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套制度也是可行的,关键之处在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可以先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再推广。推行这套制度的难度并不高。只需作适当宣传,形成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报表可信的氛围,上市公司就会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购买这个保险。
吞眼泪的好孩子
审计关系一般是指由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委托人三者之间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它是审计活动得以有效开展的前提和保证。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审计关系中任何一方的缺失或两者之间关系的扭曲,都会影响到审计的独立性,影响到审计的客观、公正。而在我国现行审计中,存在着独立性差,审计风险日益增大,审计责任界定不清,审计市场的供需矛盾不断加剧等问题。笔者认为,其根源就在于审计关系的不清晰以及由于实际中存在委托人和审计客体合二为一的现象,使传统审计关系严重扭曲,审计的基础发生了动摇。因而,要保证独立高效地开展审计工作,促进审计市场的发育,就必须要改善现行审计关系。为此,本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以下审计皆指注册会计师审计)为对象,从传统的审计关系人手,来分析审计关系变异的原因及其影响,在此基础上试图对审计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并寻求其有效改善的途径。 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聘请注册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公正执业将不再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让注册会计师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本来的目的是通过外部审计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扎上一道篱笆。但造假事件表明,注册会计师不仅未能起到审计的作用,还为上市公司造假助纣为虐。那么,能否寻找到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呢? 建立保险制度理顺审计关系 既然事后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事前的制度安排,理顺审计关系,促使注册会计师忠实履行独立的审计责任,并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冲动。 问题的核心在于注册会计师必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经营者、董事会之外展开审计业务,内部人控制问题和召集机制的缺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不具备独立聘请注册会计师的能力,那么,需要独立于上市公司的组织担当聘请人。政府能出任这个角色,但是,一方面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背后往往就是地方政府,上市公司造假与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关系;另一方面,政府也是经济人,同样存在“失灵”的问题,所以,政府并不适宜担任这个角色。现代金融监管理论认为,应当发展市场化监管手段。最合适的办法是到市场上寻找上市公司审计人的聘请者。 我们可以来构建这样一套制度:上市公司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一旦投资者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向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索赔)。保险公司为降低经营风险,势必要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严格的审计,因为保险公司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就没有自己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必要了。保险公司聘请注册公司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再与上市公司经营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注册会计师因而具有超然的独立性,因为要对保险公司负责,执业时更加认真、严格。表面上看,这种安排不过是一个险种,实际上通过保险公司的中介,所有者聘请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进行审计的关系被理顺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中,投保人为上市公司,被保险人是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保险人是商业保险公司,保险范围是财务报表,保险责任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在财务报表上的过失行为。如此,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被变更为上市公司、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三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仍是民事代理关系,这种代理委托行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从保险的角度看,这套制度是一种责任保险,类似的有董事责任险和注册会计师责任险。三者之间只具互补性,没有替代性。董事责任险是一种对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行为进行赔偿的合同,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相同之处。一是公司董事和高级职员在行使职责时所产生的错误、疏忽行为引发赔偿时,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二是即便赔偿主体确系董事个人,但如果保险公司发现董事有故意造假或者私下交易的证据,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不同之处在于,董事责任险能够化解的风险有限,对证券市场大部分诉讼赔偿案来说只是杯水车薪。会计师的保险责任较之董事责任险更小,而这两个险种最大的问题是未解决上市公司审计关系错位,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险具有不可替代性。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核心问题是保险利益。《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标的,表面上是财务报表,实际上保护的是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险合同的设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责任范畴是财务报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取决于对保险责任的认定。与董事责任险、会计师责任险一样,《保险法》并无不允许承保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过失行为的规定,但法律不允许通过保险来保护上市公司董事、经营者的故意造假行为。所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是,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失造成的财务报表失真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而非绝对意义上的财务报表真实性。尽管保险责任只局限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过失行为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但由于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的本能将抗争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并为减少上市公司的过失行为展开相应的风险管理,如为上市公司高管提供培训等相应的服务,因此,这套制度仍然具备扼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作假的效力。 保险公司能否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根据以上规定,保险公司不仅有权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要求上市公司调整财务报表,使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全面的披露要求,及要求上市公司作出其它必要的整改措施。 《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属于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需要经过保监会的审批。 建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会增加上市公司股东的负担,但这种付出与得到相比,还是经济的。在200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是万元,中国石化和华能国际支付给毕马威的审计费更分别达到了6000万港元和1266万元人民币,而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平均收费是45万元。如果让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上市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和审计费用支出不需450万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规模效应,也会降低上市公司股东的成本。 免除责任必须前置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运作中,最大的难点是如何区分上市公司过失责任和故意违法犯罪行为。 目前,上市公司调控利润的财务会计处理方式林林总总,归纳起来一般有虚构收入、提前确认收入或延迟确认收入、转移及推迟确认费用、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以调控利润、通过非经常性损益调控利润、对存货计价进行调节、对或有负债预计的忽略与隐瞒等7种手段。这些造假手段,有些是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虚构收入,有些则属于会计政策调整和会计估计范畴,较难界定是否违法,给保险责任的认定带来困难,从而产生保险责任认定纠纷。尽管上市公司故意违法违规修饰财务报表不在保险公司保险范围之内,但保险公司为找好为自己辩解的证据,以及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仍有必要在履行保险义务过程中,找出上市公司种种修饰财务报表的行为,力求使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如上市公司一意孤行,保险公司不仅可以中止保险合同,还有义务向监管部门举报和向社会公众公布。也就是,保险公司要将免除责任前置,而非事后的抗辩。同时,保险公司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完全是市场行为,并非法定行为,其审计报告不具备绝对的权威性。如果上市公司认为保险公司的审计产生争议,可能自己再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那样,两份审计报告就有差异。保险公司为确立自己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权威性,也有必要将免除责任前置。如此运作,将极大地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冲动,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 为做到这一点,保险公司必须与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约定,一旦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不仅要调查原因,促使上市公司纠正,还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如果问题较大,或上市公司拒绝纠正,由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共同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披露。 相应配套措施要跟上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理顺了审计关系,给注册会计师执业创造了独立和勤勉尽责的环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又给上市公司套上了一道“紧箍咒”;相应信息披露进一步扼制了上市公司的造假冲动,这一道又一道防线,将上市公司财务失真控制到最小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市公司造假之后的资产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问题。但这套制度并非万金油,其它会计政策和针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措施也要跟上。同时,这套制度的实施也相应的配套措施。 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规则。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公司必须就审计意见发表中介人的看法,当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异常时,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须公开披露相应信息。为强化保险公司和注册会计师的披露义务,仍需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则,除上述内容外,还要规定,保险公司需披露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等信息。 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与上市公司的绝对抗衡力,当上市公司拒不改正错误时,保险公司能采取的最大措施不过是解除保险合同和拿起法律武器。同时,当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发生意见分岐时,也需要相应的行政意见协调。所以,应当建立保险公司、注册会计师与监管部门间的沟通机制,在适当时候,监管部门应当介入,使市场监管与行政监管的作用最大化。 保险公司向上市公司派出外部董事、保险纠纷的审理程序等也需要政策明确。 实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后,难免会出现上市公司内部人员等的保行为。《保险法》虽对保行为的处罚有了规定,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保行为的社会危害远大于一般保行为,需要更为详尽的防范措施。 建立保险公司的展业规范,防范保险公司间的恶性竞争。如规定被一家保险公司因会计分歧争议而解除保险合约的上市公司,其他的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保其财务报表责任险。 笔者以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保险对扼制上市公司造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套制度也是可行的,关键之处在于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可以先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再推广。推行这套制度的难度并不高。只需作适当宣传,形成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报表可信的氛围,上市公司就会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之下购买这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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