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企业合谋

吃饭睡觉打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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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碎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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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将风险评估、风险应对与审计程序联系起来,注册会计师审计对商业银行治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了解商业银行的性质以及内部控制成为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也将公司治理环境作为风险应对的考虑因素。这不仅是公司完善治理的内在动力,同时公司治理层同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对相关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再设计,以完善内部控制。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时,会将交易的内部控制目标与关键内部控制联系起来,这将有助于公司相关交易所涉及人员在业务流程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比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会计基础工作薄弱,账户设置不合理,入账时间不合理,未按规定更正入账错误等,注册会计师审计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使公司治理趋于完善。(二)公司治理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影响公司治理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不完善的公司治理会导致审计委托关系的异化,从而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部分上市商业银行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而非上市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审计委托关系上就表现为企业的经营者成为实际意义上的审计委托人,这样的公司治理模式下产生的审计委托关系将会降低审计质量。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来影响审计质量。公司治理是会计信息的第一层过滤器,完善的公司治理能有效地防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是由于可能存在公司组织结构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监事会失效的情况,企业的经营者就可能进行盈余管理和财务舞弊以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使会计信息质量低下。而对其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自身能力的有限性及审计要求的“合理保证”,不可能发现公司所有失真的会计信息,而作为审计需求者的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只关注审计报告的结果,二者之间的“期望差距”使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满足这些审计需求者的程度不高,即审计质量不高。(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治理相互作用关系公司治理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作用是公司经营者与注册会计师博弈的过程,其收益矩阵如表1、表2所示。M代表公司经营者;A代表注册会计师。1.不存在审计合谋,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健全由于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健全,因此当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质量低时,注册会计师将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诉讼的风险。则该博弈唯一的纳什均衡是(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2.存在审计合谋,相应的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不健全由于审计法律责任履行机制不健全,因此公司治理不完善时,注册会计师将综合考虑或有收费、可能失去审计客户以及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诉讼的风险,选择低质量的审计,出具不实的审计意见。则该博弈存在两个纳什均衡,分别是(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商业银行治理越不完善,越会对注册会计师施加更大的压力,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可能屈从于客户的压力而出具标准无保留的审计意见,从而影响审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的提高,出现“公司治理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低”的“恶性循环”状态。如果商业银行将审计视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弥补内部审计存在的不足,那么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有助于公司完善治理,出现“公司治理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高”的“双赢”状态。注册会计师也不是完全被动的接受:在公司治理不完善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不与公司进行审计合谋,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展开审计工作,促使公司必须完善公司治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不高也会给管理层舞弊、粉饰财务报表提供机会,注册会计师审计没能起到很好监督的作用,这将不利于公司完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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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一丝凉风晨一缕阳光

虚构销售收入的审计策略2017

你知道虚构销售收入应该如何审计吗?你对虚构销售收入的审计策略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虚构销售收入的审计策略的知识,欢迎阅读。

虚构收入的手法

1销售环节

对外销售

伪造或虚构客户

即虚构一个不存在或不知情的客户,在此基础上制作假订单、假的发票、假合同、假发运凭证等。由于业务和凭证全部造假,一般来说其审计难度并不大,审计人员可以通过验证凭证真伪、函证客户等手段进行检查。因此,如果不存在审计合谋和监管合谋的情况,大多数企业并不敢通过该种手段造假,而敢于采用这种方式的公司通常具有某种行业特殊性,使审计人员难以通过上述手段进行查证。如农业类公司,其客户通常是农户这样的自然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函证、检查凭证等常规审计手段的审计难度,因此,农业类公司常常会使用这种舞弊手段。

利用真实客户,夸大收入规模

即在现有真实销售的基础上多报收入,将一部分虚构的收入分散到众多真实客户头上。利用真实客户进行舞弊,往往是虚开真实发票或开具“鸳鸯发票”,增加了审计难度。

利用隐蔽的关联方,虚构交易

①直接设立空壳公司、虚构交易。这些空壳公司表面上看与舞弊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关系,但其业务和财务实际上完全由舞弊公司所控制。

②故意隐瞒关联方关系,虚构交易。通过隐蔽的关联方来虚构交易,舞弊公司通常虚开真实的销售发票,并无真正的经济交易发生,即发票本身是真的,但其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子虚乌有。

销售回款

针对虚构收入,销售回款环节最简单且成本最低的做法是借赊销名义虚挂应收账款,但这样做会导致期末应收账款大幅增加,容易被发现。

应收账款增加是收入质量低的一个重要预警信号,异常的应收账款不仅会引起投资者的怀疑,也会引起审计师的注意。

因此,越来越多的舞弊公司在销售回款环节并不会选择赊销方式,而是想方设法通过现金流造假,制造虚构销售的回款,使期末收入增加的同时,经营活动现金流也相应增加。

具体而言,销售回款的现金流造假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利用公司自有资金。在这种情况下,舞弊公司需先将公司资金通过某种方式转移至体外,再借销售回款的名义转回体内。转出资金的手法主要包括以采购业务或自建项目的名义转出资金和利用子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进行现金流造假。

利用外部资金。包括利用外部拆借资金和利用其他收入来源充当销售回款。

虚构现金流。在既无自有资金又缺少外部资金的情况下,便可能通过虚构现金流进行造假。但不存在的资金很容易在审计时被发现,因此,需要进一步的造假来填补资金黑洞。常见的做法是将虚构的资金以采购或是投资的名义转至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较难审计的科目上。

2采购及生产环节

一般来说,企业是根据市场需求来组织采购和生产计划,即以销定产,这是企业处理产销关系的重要原则。

对于虚构收入的公司,由于销售是虚构的,往往并无对应的产量和可供销售的产品,为了舞弊,这类公司需要同时在采购和生产环节进行造假,即虚构采购、虚构生产,进而虚构销售,形成整个供应链的舞弊。

采购端舞弊的核心是供应商造假,其手法主要也有三种,即伪造或虚构供应商、利用真实供应商造假以及通过隐蔽的关联方造假。

供应链特征

1、以销售环节为核心,覆盖采购及生产环节

虚构收入是销售、采购乃至生产整个供应链上的造假。在这三个环节中,生产环节的造假存在较大的难度和复杂性,如原料成本、人工成本以及间接费用的造假难度远大于销售造假,特别是水电费等一些间接费用。

因此,虚构收入的公司往往会表现出收入大幅增加但成本却控制得很好。

由于这一特点,虚构收入通常具有以下异常信号:

成本不正常或产量不正常。相对于披露的成本,其报告的高产量难以实现;或相对于披露的产量,其报告的低成本不切实际。

异常偏高的毛利率。成本偏低、收入大幅增长,会直接反映在毛利率这一指标上,使该指标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信息流造假为基础,辅之以资金流造假甚至货物流造假

信息流造假,无资金流和货物流。

此时虚构的收入虚挂在应收账款上,大幅增加的应收账款是其舞弊的重要预警信号。同时,由于没有真实的货物流出,实物流转和会计信息不相匹配,审计人员可以结合存货审计发现舞弊线索。

信息流造假,配合资金流造假,但无货物流。

这类舞弊相对隐蔽,常规的审计思维认为收到货款的销售收入其真实性较高。因此,这种制造了销售回款的虚构收入,极易误导审计人员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使审计人员在主观上降低对这类交易的风险评估等级,导致在实质性审计阶段未能采取充分有效的审计程序。此类舞弊是当前虚构收入的主流。

信息流造假,同时配合资金流和货物流共同造假。

这类舞弊不仅虚构销售信息进行资金流造假,同时还制造真实的货物流,其舞弊成本更高,审计难度也更大。

虚构收入的审计策略

1、审计计划阶段,重视舞弊风险的评估

舞弊风险评估是舞弊审计的关键,对于收入审计,在正常情况下,审计人员认为那些收到货款的`销售其真实性更高,往往不会向客户进行函证,函证客户一般是针对赊销(应收账款)。

然而,通过舞弊案例可以发现,即便收到货款,收入也可能存在造假,因此仍然有必要对客户进行函证,甚至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客户的背景,看其有无关联关系存在。可见,舞弊审计对审计程序和审计范围的要求远远超过常规审计。

关于舞弊风险评估,审计准则提出三大风险评估程序:询问、分析性程序、观察和检查。在这三大程序中,询问、观察和检查有助于审计人员发现管理层是否进行了财务报告舞弊,即报告层面的总体风险。分析性程序则有助于进一步定位具体风险点,即报告认定层面的具体风险。不同的舞弊手段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也不尽相同,识别出虚构收入舞弊风险,分析性程序非常重要。

根据上文分析,虚构收入的异常信号有:应收账款增幅大于收入的增幅、收入异常增加、成本明显偏低、产量不切实际、毛利率异常偏高等。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舞弊风险高,更需关注其财务指标的变化。

当发现这些预警信号时,审计人员要警惕被审单位可能存在虚构收入的舞弊问题,制定下一步的审计对策。

2、实质性审计阶段,拓展风险应对程序

基于业务整合视角,开展全方位的供应链舞弊审计。

虚构收入是整个供应链上的系统性舞弊。在实质性审计阶段,需树立审计的整体观和系统观,不能就事论事,孤立地审查某一环节,审计重点应由原先的销售端扩展为供产销全过程,基于供应链的业务逻辑开展全方位舞弊审计。这样才能更有效、更全面地发现问题所在。

基于业务流程视角,重视供应链的“三流”审计。

针对虚构收入,应对采购、生产、销售各个业务循环的“三流”进行审查,三个层面的证据需相互支持、相互印证,缺少其中任何一环都可能导致审计失败。如万福生科造假案,该公司通过现金流造假制造销售回款,由于其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未显示付款方,从对账单上难以发现造假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其销售单据是虚开的真实发票,销售回款也确实存在,函证银行存款余额也没有问题,此时若不进行资金流和物流层面的详细审计,将很难发现疑点。

因此,对于存在虚构收入舞弊嫌疑的公司,一定要在信息流审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资金流和物流审计,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对隐性关联方关系的审计。

从舞弊的发展趋势看,虚构收入由早期的“形式上假、实质上也假”发展为“形式上真、实质上假”,利用隐蔽的关联方制造出虚假关联交易,这些交易从形式上看均合法合规,但实质上却是制造出来的虚假交易。因此,审计这类舞弊需立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计的关键在于查找出那些隐藏在背后的关联关系。此时,不仅要调查主要客户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关系,也要了解供应商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主要客户、供应商与被审单位之间的三角关系。

识别客户、供应商与被审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审计虚构收入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倘若未能发现这些隐藏的关联方关系,一些针对虚构收入非常重要的审计程序(如函证)便名存实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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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旧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资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资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资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医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资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资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资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资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型别,有待进一步完善。(二)责任承担主体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企业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二)损害事实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三)因果关系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投资人或者债权人投资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四)主观过错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资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一)责任承担的型别最高法司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型别。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氾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责任承担的范围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三)免责和减责情形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部分上市公司利用托管经营、非法或非规范的融资行为等来粉饰财务会计报表.这些粉饰行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给注册会计师审计留下了隐患,带来了极高的审计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一定要识别会计报表的粉饰行为,防范审计风险.会计报表粉饰问题不仅现在有,过去也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会计报表粉饰一直困扰著会计界.近几年来相继出现的几宗大案,琼民源、红光实业、银广厦等,其作假手段之高明、性质之恶劣,已引起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 *** 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准则指定机构等对会计报表粉饰行为的极大关注.本文通过对会计报表粉饰的基本环境进行简要分析,阐述了会计报表粉饰的动机,讨论了提高会计报表质量、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本文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了解我国会计报表粉饰行为的存在,特对我国会计报表粉饰环境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分别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角度来介绍其利润操纵的动因,对我国上述三种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动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方法.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造就真实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需求主体,是防范会计报表粉饰的一条根本性出路.

一般内资企业不要,外资企业必须要。另外我们这边规定:年度亏损10万元以上的必须要,为了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必须要。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审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的审计人员如果存在违法行为,除需要根据《审计法》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系统提供了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库存月报表,现金流量表,并且以上报表都可以实现资料汇出,对报表列印格式由使用者自己定义,在报表内增加了查询条件的自定义组合,及报表的“穿透”显示,直至查到对应的会计凭证。使用者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报表模组,进行计算,列印。

出具虚假报表的审计报告,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 (二)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牴触,而不予指明; (三)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报告; (四)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五)明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六)被审计单位示意其作不实报告,而不予拒绝。

刑事责任主要由事务所主任、盖印章的注册会计师和审计人员共同承担。

如果认定是主观故意行为,那一定会存在责任,如果能证明是因为审计程式不到位或者你没有上面提到的“明知”,那你可以免责。

总之一句话,保护好自己。

受贿罪量刑参考(司法实践中不满2万元,一般可以适用缓刑):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援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没有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严重损失;案发后坦白交待事实经过,并退了赃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现等。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你是想要财务分析么,财务分析的话上电商上,搜下代做财务分析报告,希望对你有帮助。

通过查阅审计人员的审计底稿,证明审计人员遵守了审计准则,审计人员就不会触犯《注册会计师法》,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供参考。

审计人员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要不要有审计人员的责任?审计人员一定要编制无法实施重大审计程式的工作底稿,以证明无法实施的审计程式足以支援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则审计人员就应当承担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报告的责任。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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