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师和中医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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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1、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2、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考核合格的临床、中医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加注或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加注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3个专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2个专业。有医考方面的问题,欢迎私信阿虎医考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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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夭折的倔强已枯萎的高傲

目前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是《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文件精神,其中关于医师执业范围的政策规定为: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1)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2)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文件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59号主席令)颁布,各地区都在积极实行政策,其中广西自治区为了落实文件精神,促进区域全科医师发展,在桂卫医发〔2018〕12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科专业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设置全科医疗诊疗科目和通过全科转岗培训的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指出: 经全科医生转岗培训考核合格的临床、中医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加注或变更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加注后,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3个专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应当不超过2个专业。 湖南省在2017年底也明确了全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规定注册后,可在西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临床科室执业,并按照注册范围开展相应诊疗服务。 二、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在外科(骨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专业按照注册范围执业,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所需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现代诊疗技术。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开展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 四、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不包括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本通知自下发之日(2017年12月18)起执行,国家发布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通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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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其中关于临床医师的相关内容入下: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zhengfu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点击查看>>《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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