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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心凉却久伴你
第二十八条 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第三十条 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除按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所作的处理,及时如实记录在证书的惩戒登记栏内。第三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提请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则第三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实施以前,已取得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税务代理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注册税务师资格。考核认定的具体办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 按本规定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第三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有关报考条件、考务工作的解释权属人事部;有关考试大纲、参考教材、考前培训、注册管理工作的解释权属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向前跑继续跑
【导读】参加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除了需要进行《经济基础》的复习,还需要进行专业实务的备考,实务专业有10各科目,分别是工商、财税、农业、金融、保险、人力、旅游、运输、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作为2021参考考生,考试复习的依据自然就是考试大纲了,在新的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大纲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参考大纲只能是202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在新大纲出来后,再进行对比分析,把变化的考点进行更为深入的复习,掌握考试的要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人力资源,接下来就具体来了解一下。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组织激励、领导行为、组织设计和组织文化、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规划、人员甄选、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劳动力市场、工资与就业、人力资本投资、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社会保险法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考试内容与要求第一部分 组织行为学 组织激励。理解需要与动机,分析激励与组织绩效的关系,理解主要的激励理论,应用激励理论实施激励。 领导行为。理解领导、领导角色、领导风格对组织管理的意义,理解决策对于领导的意义,分析关于领导、领导风格、领导技能、领导决策的理论和研究,评估领导风格和决策风格,发展领导技能。 组织设计与组织文化。理解组织结构和组织设计,根据组织设计的程序和不同类型组织的特点开展组织设计,理解组织文化的功能、内容和结构,分析组织文化的类型,理解组织设计与组织文化的关系,应用组织变革的方法、程序以及组织发展的方法实施组织变革和组织发展。第二部分 人力资源管理 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理解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与组织战略管理的关系,分析人力资源管理在组织战略规划和战略执行过程中的作用,采用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工具和恰当的管理方法实施战略性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高绩效工作系统,实施人才管理。 人力资源规划。理解人力资源规划的意义和作用,分析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供给预测的影响因素,制定平衡人力资源供求关系的组织对策,选择恰当的人力资源需求预测、供给预测以及供需平衡的方法开展人力资源规划。 人员甄选。理解人员甄选对组织的价值,采用常用的信度、效度等指标评估人员甄选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选择恰当的人员甄选方法实施有效的人员甄选。 绩效管理。理解绩效管理的作用,辨别绩效管理有效实施的影响因素,制订绩效计划,实施绩效监控,选择恰当的绩效评价技术和方法实施绩效考核,监控绩效考核的实施,设计绩效反馈方案,合理使用绩效考核结果,制定绩效改进措施,对特殊群体绩效实施绩效考核。 薪酬管理。理解不同组织战略下薪酬管理的差异,建立全面薪酬战略,开展薪酬体系设计和薪酬结构设计,诠释职位评价和薪酬调查的原则、流程和步骤,实施职位评价和薪酬调查,根据各种奖励方式的特点设计和实施奖励计划,设计员工福利计划,实施员工福利管理,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设计符合特殊群体特点的薪酬模式,选择恰当的方法实施薪酬预算和薪酬成本控制。 培训与开发。制定培训与开发决策,组织和管理培训与开发活动,评估培训与开发的效果,运用职业生涯管理的方法实施职业生涯管理,评估职业生涯管理的效果。 劳动关系。理解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类型,理解我国劳动关系调整体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施企业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制度和方法。第三部分 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理解劳动力市场的特征、结构及运行的基本原理;运用劳动力供给理论、劳动力需求理论、劳动力市场均衡及变动原理,分析劳动力市场的现实问题。 工资与就业。理解工资水平和工资差别的基本原理,界定和统计就业、失业,分析失业的类型、原因,提出减少失业的对策。 人力资本投资理论。理解人力资本投资的一般原理,掌握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析的基本方法,分析高等教育的成本与收益,区分在职培训的基本类型,理解在职培训成本、收益的分摊与分配的基本原则,分析在职培训对企业雇用政策和员工流动行为的影响,理解劳动力流动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分析影响劳动力流动的因素和造成各类劳动力流动的原因。第四部分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政策 劳动合同管理与特殊用工。理解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依法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制定和实施劳动规章制度,依法管理特殊用工,协调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理解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以及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掌握我国近年来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概况,理解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要求和规则,理解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和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体系。理解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处理社会保险实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理解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基本制度,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及其基本内容,分析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举证责任,理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争议。 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理解劳动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险责任,理解劳动监察的属性、形式、机构、程序、处罚方式,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的范围以及处理行政争议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关实务。 人力资源开发政策。理解人力资源开发中的教育培训、评价发现、激励保障、管理使用、流动配置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处理职业培训、继续教育、职业资格、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创新创业激励、绩效工资、人员奖励、岗位管理、聘用管理、干部管理、人员流动等方面的管理实务。以上就是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人力资源,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大家可以逐部分进行认真复习,可以建立一个知识点框架图,同时也要关注考试报名相关资讯,尤其是中级经济师初次报考常见问题,一定要提前了解和关注起来,祝大家考试成功!
等闲事
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的一般给予“双开"处理,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非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的开除公职。严重违纪违规被开除公职的情形,一般是触犯了刑法被判刑的公职人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期: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相关回答苏呀晓呀冉2018-12-02经济师考试违规违纪怎么处理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全部
仅是祈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规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矿业权评估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价值评价、估算,为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高级矿业权评估师3个级别。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英文译为:Mineral Rights Valuer Professionals。 第五条 通过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矿业权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承担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组织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确定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四)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五)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 职业能力第十五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矿业权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矿业权评估专业理论知识,能够解决矿业权评估实践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能够完成一般性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工作,协助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矿业权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了解国内外矿业权评估技术方法及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较为复杂的矿业权评估技术性工作; (三)熟悉矿业权评估工作流程,有较丰富的矿业权评估实践经验,处理解决矿业权评估的疑难问题; (四)能够签署矿业权评估报告,提供矿业权评估及相关法律咨询,承担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业务工作; (五)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协助高级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章 登 记第十九条 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相关单位提供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按照自律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矿业权评估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和考试实施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要求,通过考试已取得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负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3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3个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考试。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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